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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準入制度收嚴 杜絕“先上車後補票”

  • 發佈時間:2015-04-17 08:33:51  來源:內蒙古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預防為主、源頭控制”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把守著環境準入關口,對於環境保護整體工作而言意義重大。環保體制改革和環境管理戰略轉型中,環評必須走在前頭。新修訂的環保法在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依據這一規定,再也沒有“補辦”環評一説了。新環保法今年起實施後,新上項目“先上車後買票”的情況已經于法不容。

  修訂前的環境保護法及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規定都是針對具體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確立和實施,對於貫徹以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方針,防止或減輕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長期以來的實踐證明,僅對具體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還不能滿足全面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對宏觀經濟技術政策和各類開發建設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已經成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發展趨勢。以往的經驗和教訓表明,除了對具體的建設項目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進行評價之外,更重要的是規劃環評,即對一個地區、一個産業的整體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和審查。實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在源頭上防治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主要手段,對於促進政府科學民主決策和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新修訂的環保法從實際出發,明確強調了規劃環評的重要性。

  此外,新法還對發展政策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出了規定。具體而言,就是指對政策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論證、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關於“政策環評”,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提出了經濟和技術的政策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即通過評價政策的資源和環境影響,促使政策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符合可持續的要求。

  由於政策失誤對環境造成影響的經驗和教訓反覆證明,對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十分必要的。從環境保護實際需要出發,重大方針政策出臺前開展環境影響論證,可以使環境影響評價在更高層次、更大範圍內成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更有效地發揮從政策源頭防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楊愛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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