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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族藥”價新規 需引入新勢力

  • 發佈時間:2015-04-16 14:5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據媒體報道,國家衛計委將要建立“談判機制”來限制部分貴族藥的市場價格,利用“談判”以政府介入的形式來降低藥價。這一方面説明我國個別藥價依然存在巨大的虛增空間,另一方面也説明藥品競爭市場尚不透明,仍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宏觀調控。那麼,如何建立一套適應中國市場的藥價控制長效機制,就成為保障我國患者權利、治理虛高藥品市場的重要問題。

  藥品事關健康 具備特殊商品屬性

  藥品是一種特殊商品,它既有普通商品在市場的流通屬性,又與社會醫保和公眾健康緊密相關,藥品的價格一定程度上反映國民福利的程度。

  我國目前藥品價格的形成主要由政府定價、政府制定指導價,以及按照市場供求關係形成的一般價格組成。

  按照《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政府定價和指導價的藥品價格“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保護用藥者的正當利益”。按照法律規定,那些被依法定價或指導價的藥品,藥品的生産者、經營者或醫療機構都不能擅自提高價格。

  藥價宏觀調控 重點在於成本核算

  價格標準形成的前提是,藥品生産者要如實向政府提供藥品生産過程中的成本核算。換句話説,政府對藥品的定價並非越低越好。這是因為,如果不能遵循市場流通規律,保障藥品研發者和生産者獲取一定利益,那麼,藥品生産者就會失去創新動力和生産熱情,反過來就會傷害到全體國民的利益。

  所以,政府在對藥價進行宏觀調控之時,決策基礎在於控制藥品暴利空間,明確藥品生産確切成本,以及保證部分常用藥能讓普通百姓都用得起。

  價格形成機制 令“貴族藥”成新寵

  現有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有很大弊端。一方面,藥品企業生産成本是不斷遞減的,而政府定價相對穩定,這就會産生定價後藥品利潤空間的反向提升。

  另一方面,政府僵硬的定價影響了藥商利潤,按照市場規律,越來越多的藥商傾向於生産那些沒有政府定價的新藥。這樣一來,市場上療效很好又價格低廉的藥品逐漸缺少生産保障,具有獨特效果或享有壟斷生産的“特藥新藥”成為藥商新寵。

  特別是一些國外進口藥品,因為智慧財産權壟斷,以及生産成本不確定因素,這些藥品進入我國市場時,逐漸形成了“貴族藥”的身份特徵。因此,以往單純依靠發改委的藥品限價機制需要改革,必須引入更多的市場因素。

  市場尚未成熟 價格指導仍然必要

  目前,這些貴族藥在中國市場的利潤空間巨大,在政府形成指導價的背景下,貴族藥品至少還有發改委等直接控價機制,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藥品暴利問題。但國家發改委要逐漸取消對最高零售價的管制,都交給市場去形成價格。

  從理論上講,國家對藥品取消最高限價是一件遵循市場規律的好事。因為在市場經濟中,價格和供求規律形成的“看不見的手”,往往會帶來較政府強制干預價格更好的效果。同時,政府放開價格管制還需要其他市場要件。在藥品領域中,市場作為主要調節價格機制的前提是,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以及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市場交易和管理環境。

  目前,我國醫療市場競爭尚達不到市場理論上的客觀需求,藥品回扣、行政壟斷、專利暴利、醫療不透明等情形仍廣泛存在。因此,在藥品市場真正成熟之前,政府仍應以各種形式的宏觀調控來適度干預藥品價格市場。

  談判模式主體 應加入消協、醫院

  按照日前國家衛計委的資訊,政府將以“談判”的方式對社會關心的藥品價格進行調控。特別是針對國外進口藥品、專利藥品、特效藥等建立長效談判平臺,建立起藥品價格形成的規則。這個消息顯示,我國藥品價格可能會從發改委的行政指導價,逐漸減少行政干預,形成以談判為主的宏觀調控價格控制模式。

  藥品談判模式據稱將在今年出臺。從談判主體看,國家癌症中心、國家心血管病中心、北京兒童醫院、中國疾控中心、中醫藥行業協會將分別成立腫瘤用藥、心血管用藥、公共衛生用藥、中成藥等談判組。

  可見,未來談判主體大多依舊是政府,或政府主導的“半行政”組織,這種談判主體構成令人擔憂。一方面,目前談判主體並沒有改變以政府為主導的行政定價舊模式,之前發改委定價時的參與者,又變成了談判桌上的參與者,“換湯不換藥”的“原班人馬”是否會達到預想改革收效,值得商榷。

  另一方面,藥品也是消費品,患者也是消費者,藥品價格談判不能缺少消協組織。同時,醫療機構是藥品流通的重要環節,醫院等機構是病患需求和藥商供給的連結點,缺乏藥品市場“連結點”的談判就是“空中樓閣”,似乎不能達到預期效果。

  資訊無阻流通 打破權力尋租空間

  我國醫藥價格的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將藥品價格全部交給市場不能一蹴而就。以政府為主導的價格談判應該是一個國際比較通行的好辦法。但是,談判的主體選擇應該慎重,畢竟藥品價格的權力尋租很大,前車之鑒也很多。

  目前我們需要建立的,並非是單純的一個談判平臺,更應著重建立,或首先應該建立的是一套透明的價格形成規則。在這個規則中,包括價格談判主體、價格形成機制、藥品成本核算、境外價格比較等都應在實施前和實施後全面向社會公佈。

  只有形成資訊在社會的無阻流動,才能保障市場在降低藥價時的積極作用,也只有將全部資訊向社會公眾公開,才能保證價格形成機制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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