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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

  • 發佈時間:2015-04-14 02:34:36  來源:鄭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劉招)昨日,記者從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放寬,連續繳存3個月可提取交房租,連續繳存6個月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總額不設上限,新規5月1日起執行。

  據悉,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2014年7月開展了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業務,最高額度70萬。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省直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2014年7月1日起,將職工連續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條件,調整為職工連續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2014年12月9日省直機關中心將貸款申請條件連續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重新調整為6個月以上。

  在此基礎上,昨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公積金的提取用途和申請貸款額度上進行了調整,所有的新規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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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積金提取新規

  按照新規,職工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公積金貸款。曾在異地(含同城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併計算。

  在職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房租。

  在鄭州市區內辦理公積金貸款,夫妻雙方均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60萬元;僅申請人本人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40萬元。在鄭州所屬縣(市)和上街區辦理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40萬元。組合貸款總額不設上限,其中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按上述規定執行。

  繳存職工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貸款比例調整為最高不超過房産總價的80%;繳存職工家庭已擁有一套住房,結清相應住房貸款後,再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商品住房的,貸款比例調整為最高不超過房産總價的70%;繳存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存量商品住房的,貸款比例調整為最高不超過房産總價的60%。

  新規簡化了貸款辦理手續,辦理公積金貸款無需再提供收入證明。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還款額應當不超過夫妻雙方繳存基數和的70%;未婚、未再婚的,應當不超過借款人的繳存基數;共有權人的繳存基數可與借款人合併計算;組合貸款由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審核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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