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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訴華誼 索8610萬票房分紅

  • 發佈時間:2015-04-14 02:31:44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京報訊 (記者鄭道森 劉洋)因《西遊降魔篇》周星馳旗下公司與華誼兄弟之間再起波瀾,雙方最終對簿公堂。新京報記者昨日從北京市三中院獲悉,為討《西遊降魔篇》8610萬的票房分紅,著名導演周星馳的公司將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誼兄弟)告上了法庭。庭上,華誼兄弟稱實際取得票房不是公眾理解的這麼多,“實際不超過5億”。

  據悉,2013年初,雙方曾因分成問題而大打口水戰。

  雙方爭辯相關協議是否簽署

  原告崴盈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崴盈公司)是著名影星周星馳的控股公司,其稱,2012年製作了電影《西遊降魔篇》,並就合作拍攝影片《西遊降魔篇》事宜,先後與被告華誼兄弟簽訂了《<除魔傳奇>(暫定名)合作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一》。由於對影片市場評估較好,周星馳曾與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忠軍口頭商定,若票房收入超過5億元,華誼兄弟可給予原告票房分紅。

  崴盈稱,後來,就該票房分紅問題,雙方通過往來郵件確認的方式達成了《補充協議二》。截至2013年8月30日,該片實現票房收入人民幣12.48億元。因此,按照雙方上述約定,原告作為《西遊降魔篇》的製作方不僅應根據《合作協議》取得收益分成,還應根據《補充協議二》取得票房分紅,兩者共計人民幣1.77億元。但目前被告尚有人民幣8610萬元未向原告支付。雖原告多次向被告發函催索,但被告一直尚未履行剩餘款項的支付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收益分配款人民幣8610萬元。

  華誼兄弟方面辯稱,首先,雙方確實簽署了《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一》,約定了《西遊降魔篇》投資、發行及收益分配等情況。就票房分紅問題,也曾洽商過《補充協議二》,但由於差距較大,雙方最終實際並未簽署,所以《補充協議二》未成立、未生效。其次,代表被告公司就該協議洽商的員工婁某也不具有簽署的許可權,其與被告公司員工的往來郵件亦是洽商行為。

  華誼兄弟還稱,即使《補充協議二》成立,其中涉及的票房分紅基數應當為華誼公司實際取得的票房收入,而不是一般社會公眾理解的總票房收入。

  華誼稱,一直按合同條款執行合作

  早在2013年2月,華誼兄弟就曾公佈過在電影《西遊降魔篇》中,與比高電影發展有限公司、崴盈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作方就電影《西遊降魔篇》簽署的一系列相關合作協議(包括《合作拍攝影片意向書》、《電影合作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的主要內容。

  根據當時的公告,華誼兄弟是該片在大陸地區的投資方、發行方、宣傳方,將獲得該片發行毛收益12%的發行代理費,華誼兄弟還將獲得該片在大陸地區發行凈收益70%到90%的分成(當發行凈收益大於等於2000萬時,這一比例為70%)。

  換言之,如果華誼與周星馳方面的協議的確如華誼公告的那樣,那麼比高集團、崴盈投資最多只能獲得發行凈收益的30%。

  國內院線領域一位資深人士對新京報表示,國內電影票房會在院線、發行、宣傳、製片等各個環節進行劃分。

  這位人士給新京報記者算了一筆賬,《西遊降魔篇》12.48億元的票房收入當中,要先拿走5%的電影專項基金、3.3%的營業稅,再將所剩票房款乘以43%(一般來説院線和影院會分走57%),這樣得出發行毛收益4.92億元,這部分收益將由發行方、宣傳方、投資方來分。

  所謂“發行凈收益”,就是4.92億元的發行毛收益減去發行代理費(5900萬)、宣傳成本(3000萬)、保底投資(8800萬)之後的收益,約為3.15億元。

  如果按這部分的收益,比高集團、崴盈投資只能分到30%,那麼分成會在1億元以內。

  華誼兄弟昨日對新京報回應稱,公司在此次合作中一直嚴格按照已簽訂的合同條款執行合作。目前此合作涉訴,請等待法律的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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