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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股權等稅法明確 上市公司股東或面臨鉅額徵繳

  • 發佈時間:2015-04-10 07:39:2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不動産、股權等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稅徵管政策明確

  4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明確了包括不動産、股權等在內的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稅徵管政策,壓縮了此類投資中個稅的避稅空間,上市公司股東增資、增發、重組、非貨幣交易等行為或被徵繳鉅額稅款。

  近年來,在企業新設立、兼併重組、增資擴股、定向增發等經濟活動中,個人直接以股權、科技成果、不動産等非貨幣性資産進行投資的行為日益增多,大都涉及個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財稅【2015】41號文,規定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的所得,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4月9日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徵管舉措。

  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非貨幣性資産,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産以外的資産,包括股權、不動産、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産。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設立新的企業,或者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重組改制以及其他類似的投資,稱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

  此前,個人以非貨幣資産投資個稅政策存在模糊地帶。2005年,國稅總局明確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産進行評估後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稅。2011年,國稅總局明確,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按財産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因為細節未明確,執行中並未落實。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回答記者問時表示,由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交易過程中沒有或僅有少量現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額較大,納稅人可能缺乏足夠資金納稅,導致徵納雙方爭議較大,稅務機關執法也面臨兩難境地。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過去對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在實踐中被徵稅的比較少。而此次政策的明確,可能會壓縮過去的避稅空間。“如果嚴格執行,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個人所得稅稅負可能大幅增加,有此類投資行為的上市公司股東或被徵繳鉅額稅款。”一位財稅專家告訴記者。(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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