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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欠繳稅款行為不應追加罰款處罰

  • 發佈時間:2015-04-07 00:2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單純欠繳稅款行為不應追加罰款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擬規定,對於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了強制追繳,還可以對欠繳人處以罰款。

  對此規定,稅法專家建議應該刪除,因為它違背行政強制法。

  在國家稅務總局稅研所前不久舉辦的專題研討會上,專家指出:“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欠繳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強制執行,而不能通過行政處罰來代替強制執行,或通過行政處罰來威逼當事人。對應當強制執行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法沒有這樣的規定。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原則上不並用,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同時該條款也與草案第一百條不協調。第一百條規定對欠繳稅款而發生轉移、隱匿財産行為的,給予罰款。這裡又規定欠繳稅款,沒有轉移、隱匿財産行為的,也給予同樣的罰款。兩條規定一比較,就能發現不公正、不合邏輯之處。

  與會專家進一步指出,長期的稅收實踐表明,稅務機關能夠將欠繳的稅款執行到位已然困難,另行罰款沒有意義也執行不了。

  此外,專家還建議,稅收優先權應與其他法律相銜接。草案第73條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企業破産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與會專家認為,該規定與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能相抵觸。因為除企業破産法外其他法律也有例外規定。如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破産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實踐中某些民事債權,雖然沒有設定擔保,但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最低生活需求或為了社會穩定,在法律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優先於稅收債權受償。

  從立法趨勢上看,國家將來很可能制定其他涉及職工工資、勞務費用、勞動保險費用、人身傷亡賠償費用、個人儲蓄、證券投資資金和清算費用方面的法律,限制稅款優先權。草案將稅收優先的除外情形僅限于企業破産法,顯得過於僵化。

  □本報記者萬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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