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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區域環境品質連續2年下降政府將被問責

  • 發佈時間:2015-04-03 18:52: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史衛燕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從湖南省環保廳了解到,《湖南省重大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近日印發。該辦法明確區域環境品質持續惡化等6種黨委政府及負有保護環境職責的部門將被問責的情形。這是新《環保法》實施以後,國內從省級層面探索完整建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的重要探索。

  據介紹,湖南省針對環境保護工作任務重、管理職能分散在眾多部門、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建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並於今年1月和3月,先後出臺《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和 《湖南省重大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

  《湖南省重大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確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盡職免職、失職追責的原則,將主要問責對象限定為各級黨委政府及其負有保護環境職責部門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各級政府及組織人事部門任命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

  該辦法規定了環境追責的6種情形:一是區域環境品質持續惡化(即按國家規範監測,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或省級以上重要保護區的大氣、水、土壤三大類環境品質監測指標中的一類連續2年下降)的;二是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的;三是對已經發生的環境敏感問題不重視或應對處置不當,導致事件惡化,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群體性事件的;四是未完成國家和省人民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任務,或發生其他嚴重環境違法事件,導致國家對湖南省實施全省域建設項目區域限批,或實施局部限批影響湖南重大項目建設的;五是不執行省委省政府有關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重大工作部署,情節嚴重的;六為其他需要問責的情形。(記者史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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