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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負責人詳解:如何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建設運營

  • 發佈時間:2015-04-02 11:5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張雪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日訊 (記者 張雪)為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聯合出臺了《關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意見》對於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設,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務水準等具有重要意義。

  按照《意見》,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的範圍和方式有哪些規定?《意見》明確了哪些優惠和扶持政策?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了水利部規劃計劃司常務副司長汪安南。

  參與範圍和方式有哪些規定?

  “水利是重要基礎設施,具有很強的公益性,且投資規模大、建設週期長、盈利能力弱,主要以政府投資為主,社會資本參與程度較低,目前不足水利總投資的20%。”汪安南介紹,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建設的政策措施,但這些政策文件原則性表述較多,在實際操作中難以使社會資本有明確的收益預期,所以社會資本進入水利領域的意願總體不強。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制定印發了《意見》。

  汪安南介紹,為了增加吸引力,《意見》對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的範圍和方式上作了進一步明確。其一是拓寬了社會資本進入的領域。《意見》明確,除法律、法規、規章特殊規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只要是社會資本,包括符合條件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願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則上應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但綜合水利樞紐、大城市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需按規定由中方控股。”

  其二是合理確定了項目參與方式。水利是公共基礎設施,既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也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意見》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對公益性較強、沒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通過與經營性較強項目組合開發、按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投資能獲哪些優惠和扶持?

  水利具有公益性和投資規模大、建設週期長、盈利能力弱等特點,單純依靠自身收益難以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汪安南介紹,針對這一問題,《意見》重點從政府投資引導、財政補貼、價格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優惠和扶持措施。

  具體來説,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意見》提出重大水利工程建設投入,原則上按功能、效益進行合理分攤和籌措,並按規定安排政府投資。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資産歸政府所有,同時可按規定不參與生産經營收益分配。“為更好帶動民間資本、金融機構和大型國有企業等參與水利建設,《意見》提出鼓勵發展支援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資基金,政府可以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直接注資等方式予以支援。”

  針對承擔一定公益性任務、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項目,《意見》提出政府可對工程維修養護和管護經費等給予適當補貼。“但財政補貼的規模和方式要以項目運營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産品或服務價格、建設成本、運營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汪安南表示。

  完善價格形成機制。針對目前水利工程供水等價格水準偏低,不能補償供水成本費用,更難以體現資源稀缺性和市場供求關係等問題,《意見》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對社會資本參與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發電等産品價格,探索實行由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與用戶協商定價。“需要政府制定價格的,既要考慮社會資本的合理回報,又要考慮用戶承受能力、社會公眾利益等因素。”汪安南説。

   投資主體行為如何規範?

  社會資本在經營過程中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可能産生與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等公益性目標的背離,對水利公共服務品質造成不利影響。對此,汪安南解釋,為了規範社會資本投資主體行為,《意見》從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履行投資經營權利義務兩個方面提出了要求。“要建立健全品質安全管理體系和工程維修養護機制,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量、品質和標準提供産品或服務,依法承擔防洪、抗旱、水資源節約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服從國家防汛抗旱、水資源統一調度。”

  “對於政府來説,必須加強服務與監管,以提高社會資本參與的水準和效率,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汪安南説。《意見》重點從加強資訊公開、加快項目審核審批、落實應急預案和完善退出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以退出機制為例,《意見》提出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社會資本退出機制,在嚴格清産核資、落實項目資産處理和建設與運作後續方案的情況下,允許社會資本退出,妥善做好項目移交接管,確保水利工程的順利實施和持續安全運作。”

  汪安南透露,下一步將因地制宜選擇一批項目開展試點示範,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將選擇一批項目作為國家層面聯繫的試點,及時總結經驗,推動完善相關政策,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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