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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結匯買房出租被罰98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3-30 03:29:22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王治國)資本金結匯指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金,通常由境外投資方以外匯匯入企業開立的賬戶,這部分資金在國內使用時需兌換成人民幣。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在上海用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買房出租,被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罰款98萬元,因不服處罰,起訴到法院。這是滬上首例非房地産類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購買非自用房地産的外匯行政處罰案件。近日,浦東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企業訴請。

  “犯規”被罰

  外企用資本金結匯買非自用房

  原告鈺基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係香港股東控股的外資公司。2014年1月24日,原告與案外人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購買浦東新區東方路800號某室的房屋,價款為人民幣1460萬元。合同簽訂後,原告兩次以“支付首期購房款、第二期購房款”名義,向上海銀行徐匯支行申請資本金結匯,分別以46萬美元和180余萬美元,用於付購房款。購房後,原告與原承租人斯考特公司續簽租賃合同,期限為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

  當年9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處罰,就原告使用資本金結匯購買非自用房屋的行為,罰款人民幣98萬元。

  明顯違法

  非法結匯買房用於出租

  原告認為,自己買房是為了改善辦公環境,沒有違反法律的主觀故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庭上辯稱,對原告的處罰,是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在充分調查後作出的,處理合法適當。《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用途使用。

  外匯管理部門認為,原告是非房地産類外商投資企業,動用資本金結匯買房,且買房後用於出租而不是自用,違法故意明顯。

  處罰恰當

  法院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有權對原告的外匯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執法程式並無不當。

  要認定原告行為屬非法結匯,需滿足三個條件:屬非房地産外商投資企業,用資本金結匯購房,非自用。從證據材料看,前兩個條件確定無疑,爭議焦點在於,原告買房到底是為了改善辦公環境,還是用於出租牟利?

  原告堅稱,此房屋本身帶租約,由於民事法律中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原告只得在購買房屋後,繼續與原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法院認為,原告在明知購買的房屋帶有租賃合同的情況下,仍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資本金結匯用於支付購房款,繼續與案外人簽訂租賃合同,具有違法的主觀故意,客觀上行為也已實施完畢,違法行為已經成立。因此,對原告“買賣不破租賃”的觀點不予支援。被告認定原告的行為構成非法結匯,罰款98萬元,佔資本金結匯金額的7%,處罰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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