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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互換耕地二十年後因土地補償起紛爭

  • 發佈時間:2015-03-27 04:33:00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同一村民小組的5個農民為各自管理方便將承包的土地互換耕種,20多年後,因土地徵收補償款的歸屬産生紛爭。近日,湖南省江永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原、被告之間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有效,原告對互換取得的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

  原告何建山與被告何甲、何乙、何丙、何丁均為江永縣瀟浦鎮同一村組農民。何甲、何乙、何丙在本村大路東側各有一塊承包地,三塊承包地相互毗鄰。1993年,何建山為便於耕種,用自己在不同地段的3塊承包地分別與何甲、何乙、何丙進行互換。隨後,何建山又將換來的3塊承包地與何丁在本村大路西側的承包地進行交換,即何丁耕種管理何甲、何乙、何丙相毗鄰的3個地塊,何建山耕種管理與該3個地塊對面的何丁的承包地。

  2014年7月,原屬何甲、何乙、何丙的3塊承包地(由何丁耕種管理)及對面原屬何丁的承包地(由何建山種植管理)均被依法徵收。何建山領取了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但土地補償款因何甲、何乙、何丙與何建山發生爭執而存放在村民小組。何建山遂訴請法院判決其與何甲、何乙、何丙互換承包地的行為有效。何甲、何乙、何丙則辯稱,自己與何建山換地耕種是事實,但雙方並未明確約定交換期限,也未辦理互換登記備案手續,同時,何建山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將原屬自己的承包地又換給何丁耕種,其行為違法。何丁則認為,何建山與其換地耕種20餘年,相互之間從未發生糾紛,雙方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應受法律保護。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係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了耕作方便,經口頭協商一致,自願互換地塊耕種管理長達20餘年,雙方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關係,土地上所依附的權利義務已依法轉移,各方對互換後的土地分別享有承包經營權。儘管原、被告在互換土地時沒有明確約定交換期限,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習慣、合同的誠實履行原則以及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的政策要求,互換期限應認定為整個承包經營權期間。同時,承包地互換的實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響互換行為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何建山通過互換,依法取得了原屬何甲、何乙、何丙的3塊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何建山又將該3塊承包地與何丁進行交換,此係何建山處分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並未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且何丁對互換取得的承包地公開種植20多年,在徵地補償之前無人提出異議,故何建山與四被告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合法有效。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陳祁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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