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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非法結匯買房領罰單 違法屬“故意”

  • 發佈時間:2015-03-25 17:3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有錢,任性”,這是時下流行的一句網路語。不過,對於外匯的使用,卻得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不能“任性”花錢。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在上海用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買房出租,被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罰款98萬元,因其不服處罰,起訴至浦東新區法院。

  今天上午,浦東新區法院對這起上海首例非房地産類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購買非自用房地産的外匯行政處罰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結匯買房屋

  原告鈺基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是香港股東控股的外資公司。公司方稱,他們和同屬一香港公司的另外2家全資子公司共同租賃在徐匯區南丹東路一大廈內。為改善辦公環境,2014年1月24日,原告與案外人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購買坐落于浦東新區東方路某室的房屋,價款為人民幣1460萬元。

  合同簽訂後,原告兩次以“支付首期購房款、第二期購房款”的名義,向上海銀行徐匯支行申請資本金結匯,結匯金額分別為46萬美元和180余萬美元,用於支付購房款。

  在購買房屋後,原告繼續與房屋原承租人斯考特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為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當年9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處罰,就原告使用資本金結匯購買非自用房屋的行為,罰款人民幣98萬元。

  出租非自用

  在繳納罰款後,原告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被維持原處罰決定後,原告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認定事實有誤起訴到浦東新區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被告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庭上辯稱,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六條,自己有權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對原告的行政處罰決定也是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在充分調查後作出的。同時,被告認為,原告是非房地産類外商投資企業,動用資本金結匯買房,且買房後用於出租而不是自用,違法故意明顯,處罰並無不當。

  違法屬“故意”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有權對原告的結匯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且履行了立案、調查、事先告知等程式,在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後送達給原告,執法程式並無不當。

  而要認定原告行為屬非法結匯,需同時滿足3個條件,即屬非房地産外商投資企業、用資本金結匯購房、非自用。前兩個條件確定無疑,法庭上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買房到底是為了改善辦公環境,還是用於出租牟利?

  被告認為,從原告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條款約定來看,原告有續租房屋的意願和可能性,應認定為出租。原告卻堅稱,房屋買賣時本身帶租約,由於民事法律中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原告只得在購買房屋後,繼續與原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法院認為,原告購房前,國家早已明令禁止非房地産類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購買非自用房地産。原告明知購買的房屋帶有租賃合同,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資本金結匯用於支付購房款,繼續與案外人簽訂租賃合同,具有違法的主觀故意,客觀上行為也已實施完畢,違法行為已經成立。因此,被告認定原告的行為構成非法結匯,罰款98萬元,佔資本金結匯金額的7%,處罰恰當。法院遂一審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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