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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是如何打假的

  • 發佈時間:2015-03-25 09:31:36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周代就有了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

  唐朝知肉有毒不焚燬要受罰

  “隋時,數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處漫行來,騰騰失卻酉。’諸人問雲:‘此何義?’答雲:‘有水在。’”這段文字載于《酒肆》,説是幾個人在酒店喝到假酒,便一起趣説酒裏摻水的事。那麼,當古人遇到假貨時,又是如何打假的呢?

  周代最早向有毒食品宣戰

  周代是中國最早向有毒食品宣戰的王朝。那時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直接採摘、捕撈為主的初級農産品,而且囿于技術落後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不多,但也存在因採摘的食品不成熟而食物中毒的事件發生。所以,周代對“農産品成熟度”十分關注。

  《禮記》記載,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為:“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于市。”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周代嚴禁未成熟果實進入市場,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這一規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

  唐朝打假更加規範

  到了唐朝,重拳打擊更加規範。唐代法律根據有毒食品出現的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方法。《唐律疏議》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從中可以看到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明知脯肉有毒,食品的所有者應當立刻焚燬變質食品,否則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燬,致人中毒,須視情節加以處罰。

  當時,唐代市場上出現最多的是假酒(往酒中摻水),政府迅速制定了規定:第一,銷售假食品、藥品致人生病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第二,銷售假食品、藥品致人死亡,商家將被判處死刑(絞刑)。此外,唐朝還頒布過《關市令》,規定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8月必須送交有關官府檢驗校正。如果量布用的木尺、稱重用的銅秤等,不符合法定標準的話,其持有人便將受罰。

  宋朝高度重視發展行業協會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樣,嚴厲打擊毒假食品外,還比唐朝更勝一籌,推出了一項值得當下借鑒的新舉措——高度重視發揮行業協會在食品、藥品品質管理上的自律作用。這個行業協會不僅協助打擊“有毒食品、藥品”,而且對食品、藥品摻假、以次充好承擔責任。北宋也因此成為史上最早讓商人們成立行業協會的朝代。食品、藥品的品質也由各個行業協會把關,行業協會會長是“法定擔保人”,負責評定商品成色和價格,出了問題,會長還要承擔後果。

  (據中國文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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