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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被坑——房財兩空公證方被騙——補賠房款

  • 發佈時間:2015-03-25 06:34:57  來源:瀋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核心

  提示截至2014年,陳某夫妻買了一套房卻買來10年無休無止的官司。2004年,陳某夫婦花10萬元買了一套房,可是他們卻陷入了一場房屋權屬官司。訴訟經歷7年,最後以陳某夫婦喪失該房屋而告終。原來是賣房人把公證處給騙了,他背著妻子找人冒名頂替騙得公證才成功賣房。妻子通過打官司要回了房子,後又賣房,和丈夫一樣玩起了失蹤。被騙的陳某夫婦沒了房子,買房款也要不回來了,他們的損失該誰來賠償?3月24日,記者從新民市法院獲悉,某公證處因自己的過失行為被判為陳某夫婦埋單。“房産公證”被撤銷了

  2004年8月25日,陳某夫婦花10萬元購買了一處100平方米的房子,賣房人為閆某。辦理過戶手續時,閆某妻子並沒有到場,但閆某出具了經過公證處公證的妻子那某同意賣房的手續,過戶順利完成,陳某夫婦在交付全款後入住新房。閆某則從此消失了。

  可是剛住進來3個月,陳某夫婦的噩夢就開始了。那某突然找到府來,聲稱她從來沒有同意過賣房,房子是被丈夫閆某騙賣的,他無權單獨處置房産,那某要要回房子。這個要求陳某夫婦怎麼會答應,雙方不歡而散。

  那某獲知閆某是通過公證才順利賣房後,找到公證處,説自己被人假冒了,公證處被閆某騙了,要求撤銷公證。公證處在獲知事情原委後,于2005年4月27日撤銷了房屋買賣公證書。

  “房子歸誰”陷入糾纏

  由於陳某夫婦佔有房子,且房子已經過戶,最初佔據主動,所以他們採取了不予理睬的策略。但那某卻是步步緊逼。

  那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有關部門登出陳某夫婦已取得的房産證。接下來,那某在與閆某的離婚訴訟中,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那某又與陳某夫婦進行了長達7年的三次訴訟,最後法院判決認定陳某夫婦與閆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判令陳某夫婦將購買的樓房返還給那某。法院通過執行將涉案的樓房執行給了那某。

  陳某夫婦,當初在不知情情況下,買了房子,被閆某所騙,最終又被那某奪走房子,落得個房財兩空。房子沒了,終歸得把房款給退回來吧。可閆某在賣房後就失蹤了,那某將房子賣掉後,也失蹤了。他們將一切苦難都留給了陳某夫婦。

  陳某夫婦只好也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2012年10月,他們將噩夢的始作俑者閆某告上法庭,法院支援了訴請,判令閆某返還10萬元房款及利息,那某承擔連帶責任。可閆某和那某人間蒸發,陳某夫婦申請法院執行後,仍無法要回自己的房款。

  在等待近兩年後,陳某夫婦無奈將某公證處告上法庭。陳某夫婦認為,閆某找人假扮妻子用假身份證辦理公證,公證機關應當具備辨別身份證真偽的能力,公證人員沒有識破騙局就是工作失責,理應擔責。陳某夫婦要求公證處賠償他們的10萬元房款並賠償給他們造成的損失。本報記者 周賢忠

  要不回房款告公證處法院認為,公證證明責任的行使可以有效防範民商事糾紛發生,保證交易安全,本案中閆某提供虛假材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騙取公證存在過錯,公證處未依法盡到充分的審查、核實義務,也存在過錯,導致陳某夫婦購買的房屋産權證被撤銷,房屋被執行返還給那某,購房款至今尚未索回的後果。本案中,在法院依法查明那某、閆某沒有財産可供執行,裁定中止執行程式,陳某夫婦的財産損失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情況下,某公證處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某公證處向陳某夫婦補充賠償房屋價款10萬元及利息。

  法院判公證處賠房款公證處審查不嚴要擔責新民市法院一位法官評析此案認為,公證機構是法定的證明機構,在審核材料方面有一定的專業優勢,應當就此承擔一定的審查核實義務。如果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公證致使公證書錯誤造成他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證機構依法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依法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明知公證證明的材料虛假或者與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在直接責任人不能清償時,由公證機關在未盡審核義務的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補充責任,對公證關係各方當事人來説,是一種合理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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