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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科技服務企業會有啥影響

  • 發佈時間:2015-03-22 07:29:39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2年1月,我國開始“營改增”改革。科技服務業等現代服務業納入試點範圍。整體上講,“營改增”有利於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雖然少數企業稅負略有增加,但也僅是暫時現象。當前需要研究的是,對於弱勢的技術交易賣方被迫放棄增值稅免稅優惠的狀況,我們該出臺什麼樣的政策加以解決。

  我國在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採用了增值稅和營業稅並存的制度安排,即對商品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課徵增值稅,對其他勞務(服務)課徵營業稅。

  增值稅是對商品(勞務)在流轉過程中逐環節的增值額部分課徵的一種商品稅,因此企業的勞動力成本在增值稅制度下是視為增加值。在實踐中,增值稅通過稅款抵扣制度,即在計算應納稅款時,要扣除商品(勞務)在以前環節已負擔的稅款,實現了以商品(勞務)流轉中産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消除了對流轉全額課徵帶來的重復徵稅問題。因此,對同一商品(勞務)而言,無論流轉環節有多少,只要增值額相同,稅負就相同,不會影響企業生産和組織結構,保持了稅收中性,有助於促進産業分工。

  相反地,營業稅是對勞務在流轉過程中逐環節的流轉全額(營業額)為計稅基礎,因而帶來重復徵稅問題。流轉環節越多,重復徵稅越多。為降低稅負,減少流轉環節,企業往往會儘量延長其在産業鏈上下游的經營範圍。因此,營業稅不能保持稅收中性,不利於促進産業分工和服務業發展。

  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和經濟市場化、國際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形勢下,增值稅與營業稅並存,暴露出的重復徵稅、制約企業發展的弊端更加突出。“營改增”消除服務業重復徵稅,使産業鏈條中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總體上看有助於促進服務業發展和産業分工進一步細化,是我國稅制完善的重要內容,也有利於我國稅制同世界接軌。

  “營改增”整體上有助於科技服務業發展

  科技服務業的範圍目前尚未統一,與高技術服務業有所交叉。但總體看,科技服務業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産業附加值大、輻射帶動作用強等特點,主要包括研究開發、技術轉讓、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智慧財産權、科技諮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等專業科技服務和綜合科技服務。在“營改增”試點適用的現代服務業中,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等都屬於科技服務業。

  1.科技服務業適用較低增值稅稅率,基本保證在“營改增”中平穩過渡。“營改增”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基本稅率為11%和6%兩檔。其中,除有形動産租賃服務外,其他現代服務業包括科技服務業都適用6%稅率,僅比原5%的營業稅率提高了1個百分點。因此,即使科技服務業等“輕資産”的現代服務業企業的進項稅額較少,但其在日常經營中購入設備、租賃房産、外包服務等支出仍然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進項稅額抵扣,只要進項稅額總額不小于銷售收入的1%,科技服務業企業就等量銷售收入繳納的增值稅額就不會比原營業稅額增加。“營改增”中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與原3%或5%的營業稅率相同或降低,稅負必然有所下降。

  2.絕大多數試點科技服務業企業稅負下降,服務購買方企業減稅效果更明顯。在6%的增值稅率和3%的徵收率下,增值稅抵扣鏈條上的科技服務業上下游總體上實現了減稅。一方面,“營改增”消除服務業全額徵收營業稅、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導致的重復徵稅,試點企業稅負一般會有所減輕;另一方面,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增加了可抵扣進項稅額,稅負也會相應下降。

  據國家稅務總局公開數據,我國“營改增”試點從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6月,試點企業達342萬戶,其中一般納稅人佔19%;超過96%的試點企業稅負不同程度降低,累計減稅1174億元;非試點納稅人通過購進服務增加進項稅額抵扣共減稅1505億元,佔56.2%。據估算,科技服務業企業和服務購買方企業的減稅情況與全國整體情況類似。

  3.“營改增”有助於促進科技服務行業整體發展。第一,服務下游環節所支付的稅款可以抵扣,企業業務和市場會進一步拓展,從而推動産業發展。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2014年上半年,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稅收增長35.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增長20.1%,都明顯高於同期其他大多數行業的稅收增幅。第二,為獲得進項稅額抵扣,在較長産業鏈上經營的企業會將納入增值稅鏈條的各項服務業務進行剝離,提升企業的專業化,從而有助企業未來發展和産業分工的進一步細化。

  少數科技服務企業稅負增加是暫時現象

  少數科技服務業企業反映企業增值稅負較繳納營業稅時略有增加。但從長期來看,少數企業稅負增加只是暫時現象。

  第一,隨著“營改增”將全部試點行業納入,進項稅額的抵扣範圍也將加大。據報道,房地産業、建築業和金融保險業等將於2015年相繼進行“營改增”。因此,科技服務業企業將有更多的進項稅額用於抵扣。

  第二,科技服務企業採取相應措施積極應對、週密籌劃,稅負的少量增加就能夠通過市場自身力量得到解決。比如,將部分業務剝離以擴大進項稅額抵扣。

  需要研究解決的新問題

  對於原營業稅的免稅服務,“營改增”過渡政策也基本對增值稅給予了免稅。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由免營業稅改為免增值稅,體現了政府對技術交易活動的稅收激勵,但卻忽略了我國技術交易市場目前多為買方市場的現狀。

  處於強勢的買方若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常要求賣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以獲得進項稅額抵扣,並利用其強勢地位將增值稅負向前轉嫁給賣方。為促成交易,賣方只能選擇放棄免稅,稅負增加。此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6條,放棄免稅後,36個月不得再申請免稅,這意味著賣方即使在買方不再要求進項稅額的情況下,也必須開具增值稅發票,無法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對於該問題的解決方法還需科技、財稅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既要發揮稅收政策對技術交易的激勵作用,又要保證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和我國稅制改革大方向。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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