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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實施《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3-20 09:31:39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GB/T 18507-2014)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 18508-2014)(以下簡稱“規程”)國家技術標準已經公開發佈,于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執行好規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傳培訓和指導監督力度。規程是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市場仲介行業協會、土地估價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在從事地價管理和地價評估工作時應遵循的國家技術標準。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行業協會,組織開展部門、機構和人員培訓,在有關人員的後續教育中增加相應的內容和學時要求,加大規程的宣傳推行和指導監督力度,促進土地市場仲介行業健康發展。

  二、嚴格按規程制訂、更新並公佈基準地價。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規程,開展基準地價制訂、更新和公佈工作。基準地價每3年應全面更新一次;超過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價報告中不再使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不能以網格等形式借助電腦資訊系統實時更新基準地價。基準地價以及全面更新成果應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後報部備案,然後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確保基準地價及時更新、發佈,對不符合規程規定的基準地價制訂、更新工作及成果應及時予以糾正。部將建立全國基準地價備案系統,實行電子化備案。

  三、加強宗地地價評估管理。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開展宗地地價評估工作,應嚴格依照規程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含土地估價技術報告),並且履行電子化備案程式,取得電子備案號。在土地出讓、土地資産處置、土地收購儲備等工作中需要進行宗地地價評估的,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注意檢查所使用的土地估價報告是否具備電子備案號;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中上傳土地出讓合同時,應填寫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號。

  四、嚴格執行出讓地價評估有關規定。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程和《關於發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試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20號)有關要求,組織對擬出讓宗地的地價進行評估,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應當在“估價結果”部分有明確底價決策建議及理由;涉及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等最低限價的,還應同時列出相應的最低限價標準。

  已出讓土地因調整容積率需評估補繳地價款的,若調整前原容積率低於1,可按新容積率規劃條件下評估期日的樓面地價乘以新增建築面積確定應補繳的地價款。對列入市縣政府舊城區成片改造、棚戶區改造計劃的地塊,政府主動調整涉及多宗土地的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在評估應補繳地價款時,樓面地價可按新容積率規劃條件下評估期日的樓面地價確定。

  五、加強土地市場仲介行業監管。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土地市場監管職責,加強對土地估價等市場仲介行業的監管,對發現的不符合規程和部有關文件規定的土地估價報告,應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責任,同時交由行業協會予以行業自律處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指導行業協會加強自律管理,定期開展土地估價報告備案情況檢查;嚴格執行土地估價報告抽查評議制度,定期組織行業協會和專家,對轄區內已備案的土地估價報告進行抽查和評議,向社會公佈抽查評議結果。

  本文件的有效期為5年。

  2015年3月18日

  抄送: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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