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監管應重視履行出資人職責
- 發佈時間:2015-03-20 02:31:21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宏觀大勢
離開出資人職責,所謂的監管管理權力也就不存在。這就是説,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若不再履行出資人職責,它也就不再具有監督管理職能,相應地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3月17日,國資委網站發佈採購公告,將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2015年度集中重點檢查項目和境外國有資産檢查項目服務進行採購。國資委此舉被視為通過獨立機構,對央企境外資産“摸家底”。
在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國家審計署原副審計長董大勝曾向媒體透露,限于審計能力有限,大多數央企從未進行過國家審計,超過4.3萬億元人民幣的央企境外資産更是處於監管“真空”。
按照《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等。
據此,所謂的出資人職責,就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國有資本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就是在對所出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因此,國資委本輪對央企摸底,不僅僅意味著國資委在央企海外資産的監管層面日趨收緊,同時也意味著國資委對於本身角色的認識的進步。國資委在對企業進行監管的同時,有必要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出資人職責與監督管理權利應該是不可分割的甚至是同一的,離開出資人職責,所謂的監管權力也就不存在。這就是説,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若不再履行出資人職責,它也就不再具有監督管理職能,相應地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有意見認為,履行出資人職責與監管是可以分離的。若如此,則對國有企業來説,除目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外,就還應該有一個專司監管職能的機構,而且,這個機構的權利不應來自國有企業股東,因為這個權利已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來行使。若這個權利不是源自於股東,那麼,它只能是一種社會公共管理權力,可是作為公共管理部門,它就不能只負責監管管理國有企業而是要監管國民經濟中的所有企業。但是,對企業實施的這種監督管理職能已經由工信部、發改委、商務部、人社部、安監總局等政府公共管理部門承擔起來,因此,除非對國民經濟中各企業還應有新的公共管理職能需要有機構來承擔,或者削減並重新界定目前上述各公共管理部門對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能,否則不可能再設立一個專司企業監督管理的機構。
而就目前來説,無論是新增對企業的公共監督管理還是對公共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做出調整,均看不出有何必要。既然如此,搞一個專司對國有企業監督管理則沒有任何意義。
因此,對於國資監管部門來説,真正做好國資監管,不能單純只滿足於“婆婆”式的監管角色,更需要認識到國資委本身還賦予的出資人角色。國有企業雖然是國有資本,但是本質上仍然是企業,而對於企業來説,只有充分發揮出資人董事會的作用,才有可能使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許保利(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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