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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視點:湖南博灃公司信託産品兌付危機事件調查

  • 發佈時間:2015-03-18 12:31:1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視點:理財公司非法“吸金”4億多元跑路 國有銀行代售2億多元

  ——湖南博灃公司信託産品兌付危機事件調查

   新華網長沙3月18日電(“新華視點”記者陽建)18日,工商銀行長沙市韶山路支行因牽涉湖南博灃資産管理公司的信託産品無法兌付,再次被投資受損戶堵住大門而陷入癱瘓。從2014年底以來,博灃的投資受損戶多次要求“推薦”和“代售”博灃産品的銀行賠償損失。

  據監管部門初步調查,博灃及其關聯公司非法開展委託理財,向公眾出售了約4億至5億元信託産品,其中涉及銀行代售的部分約2億元。明知博灃公司非法“吸金”,為何湖南多個國有銀行的數十家網點及工作人員還充當“幫兇”?

  ?理財公司涉嫌非法集資 銀行稱産品“保本保息,無任何風險”

  據投資者反映,湖南博灃資産管理公司自2011年成立以來,依靠轉包國有銀行在售信託,或者炮製已經終止甚至“子虛烏有”的信託産品,以6%至7.8%的年收益率向數百投資者出售了數億元的信託産品。2014年下半年以來,這些信託産品陸續陷入兌付困難,博灃負責人于2014年12月卷款“跑路”。

  據湖南銀監局初步調查,博灃及其關聯公司出售的理財産品金額約4億至5億元,其中涉及銀行代售部分約2億元。

  湖南省工商局的註冊登記資料顯示,博灃公司于2011年4月成立,經營範圍是:資産管理和諮詢;投資管理和諮詢(不含金融、證券、期貨資訊諮詢);自有或其他資金投資及管理;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資産管理業務;會展服務(須另行報批)。

  長沙市金融辦證實,博灃不能發行信託産品,也沒有銷售信託産品的資格。

  據“新華視點”記者調查,博灃公司只是信託計劃中的投資管理人,不是信託發行方或代售方,但實際操作中,博灃公司以委託認購正規信託産品的名義,讓投資者將錢打給博灃公司,然後博灃再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甚至炮製不存在的信託産品,再通過委託認購的方式從投資者手中集資。博灃公司將投資者的資金拿進了自己的口袋。

  一份博灃出具的委託認購合同顯示,投資者李女士自願委託博灃公司認購並代為持有“華潤信託-岳麓6號”信託計劃。銀行記錄顯示,李女士于2013年10月9日向博灃公司賬戶存入10萬元,款項來源註明“信託理財”。

  業內人士稱,投資者應直接與信託公司簽合同,而不是博灃公司,博灃以委託認購信託名義大量超募資金屬於非法經營,涉嫌非法集資。

  記者調查發現,博灃及其關聯公司之所以能大肆非法“吸金”,數家國有銀行起了關鍵作用。不少投資者表示,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等在長沙、益陽等地的數十家營業網點及其工作人員,向客戶推薦購買或者直接代售博灃産品,很多人因為信任銀行而受騙。

  長沙捲煙廠退休職工李女士説,她的工資一直在工行長沙市曙光南路支行發,2013年10月9日,該支行行長唐某某主動向其介紹博灃的理財産品,稱“保本保息,無任何風險”,自己出於對其行長身份的信任買了10萬元。“合同的資訊全部是這個行長填寫,自己只簽了一個名,完全是因為信任她。如果是博灃公司的人向我推薦,我肯定不會買。”李女士説。

  記者18日致電唐某某,她説,客戶購買産品是在銀行櫃檯,但對於是否自己經手需要證據來證明。

  銀行員工稱推薦博灃産品是“下達的任務” 獎勵2%

  銀行為何違規面向公眾代售博灃公司所謂的信託産品?幾家涉事銀行稱,違規推薦和代售係個別員工私下而為。工行湖南分行稱,該行沒有組織銷售博灃公司信託産品的行為,但“不排除少數網點的少數員工私自向客戶推薦”,目前該行紀委正在對內部進行調查。

  工行一些參與代售的員工表示,推薦博灃産品是銀行下達的任務,為了促成簽約,銀行員工會有意淡化風險提示甚至隱瞞風險,重點強調收益。

  投資者提供的一份工行湖南分行營業部2011年內部通知顯示:根據“工銀湘辦發(2010)476號文件”指示,希望各支行負責人親自抓好“飛龍一號”産品的銷售,做好與天源證券、博豐投資(注:博灃的關聯公司)駐點人員的銜接工作,計價獎勵直接到個人。

  而一份博灃公司信託産品對銀行端客戶經理的“銷售獎勵”標準實施細則顯示:“岳麓5號”産品對於直接認購的一般委託人資金的銷售,銀行端獎勵2%。據記者了解,不同的産品,認購額度不同。獎勵的標準也各不相同。

  事發後,受損戶強烈要求銀行負責,稱這是銀行的組織行為。有些參與代售的員工希望受損戶“把事情鬧大,找工行上面賠”。記者調查發現,春節前後,工行部分涉及博灃案的員工已被調走或換崗。

  業內人士表示,銀行“透支”公信力代銷理財産品,給風險添上了發酵劑,如果沒有銀行為博灃等理財公司的非法行為“背書”,他們不會有如此好的生存土壤。

  涉及工商銀監金融辦等多道“防線”,仍非法經營3年多

  湖南銀監局副局長田本全表示,博灃出售的是未經批准的“線下”産品,任何銀行代售均屬違規。如果投資者是在銀行櫃檯營業時間內購買,或者從行長等銀行工作人員手裏購買的博灃産品,銀行必須擔責。

  相關法律專家認為,從投資公司設立到非法經營,再到銀行違規代售,在博灃事件中,至少涉及工商、銀監、金融辦等多個監管部門,但是如此多的防線依然讓博灃非法經營長達三年多,監管的缺失與不力暴露無遺。

  博灃公司由工商局審批成立,其超範圍經營,工商部門理應查處;博灃非法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委託理財,涉嫌非法集資,屬於打非辦打擊的範疇;數家銀行的幾十個網點違規代售,銀監局有責任制止和查處。

  長沙某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表示,博灃案暴露的監管不力情況十分嚴重,銀監部門更是“不作為、亂作為、反作為”。該負責人説:“現在出了這麼多問題,銀監局到底查出了哪些?移交了哪些線索?這些都是要事前監管的。”

  據了解,長沙上述金融監管部門曾專門致函湖南銀監局,希望就一些涉及非法放貸的線索展開調查,但未獲銀監局有效回應,有些函件甚至沒收到回復。

  湖南銀監局一副局長坦承,因人手有限,銀監局對銀行的事前監管往往很難做到。比如,長沙市的銀行網點有上萬家,但湖南銀監局專門監管工行的處室只有四五個人,根本管不過來,更多是“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湖南省工商局企業處一負責人也表示,工商部門對超範圍經營的檢查主要是採取抽查的方法,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監管不到位的情況。

  業內專家指出,目前我國第三方理財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産品涉及債券、基金、PE、信託等多個種類,而我國投資理財的法律法規等制度還不完善,現有的相關監管部門都是“兼管”,最終導致投資理財類公司處於事實上的監管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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