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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規定: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應自發自還

  • 發佈時間:2015-03-17 05:5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北京3月17日訊 (記者 曾金華) 財政部今天發佈《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的發行程式、期限、信用評級、資訊披露、償還等作出規定。

  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辦法》規定,一般債券由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先後實行過代發代還和自發代還,2014年上海等10個地區開展了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工作。從2014年試點情況看,試點地區按照有關規定規範開展信用評級和資訊披露,有利於推進預算公開透明,改進預算管理制度;按照市場化原則自行組織本地區政府債券發行、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消除了代發代還和自發代還模式下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完全一致的問題。

  “按照新預演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一般債券全部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對創新和完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強化市場約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債務風險等具有重要意義。”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與2014年自發自還試點辦法相比,該《辦法》明確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債券資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辦法》豐富了債券期限品種,規定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據資金需求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但單一期限債券的發行規模不得超過一般債券當年發行規模的30%。

  《辦法》進一步完善債券發行定價機制,規定一般債券發行利率採用承銷、招標等方式確定,採用承銷或招標方式的,發行利率應在承銷或招標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國債收益率基礎之上確定。

  此外,《辦法》積極擴大一般債券投資者範圍,鼓勵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投資一般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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