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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辦法出臺 一級召回限24小時內啟動10工作日完成

  • 發佈時間:2015-03-16 00:00:0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級召回

  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

  啟動召回 24小時內

  完成召回 10個工作日內

   二級召回

  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

  啟動召回 48小時內

  完成召回 20個工作日內

  三級召回

  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

  啟動召回 72小時內

  完成召回 30個工作日內

  國家食藥監管總局近日發佈《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明確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屬於一級召回,食品生産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且自公告發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此次出臺的管理辦法強化了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明確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産經營;産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告知相關食品生産經營者停止生産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並規範了食品生産經營者召回時限。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生産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記者賈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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