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體系給品種權人更多維權途徑
- 發佈時間:2015-03-16 05:32:14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高文建議提要:
●在修訂《刑法》時增加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罪,“對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産或銷售被保護品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罪”做出司法解釋,在《種子法》修訂中給予權利人更多的維權途徑,並強化“實質性派生品種”的保護。
●由農業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工商、公安等部門建立全國及各省的統一行政執法機構,建立品種權巡迴法庭制度,提高訴訟維權效率,降低維權成本。
“要促進種業科技進步,帶動我國種植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生産效率,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必須下大力氣加大種業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全國政協委員、隆平高科董事長伍躍時表示,種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不僅事關種業企業的創新積極性,還會對整個農業的産業升級與持續創新帶來重大影響。
“由於《刑法》沒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罪、沒有種業非法經營犯罪的司法解釋,再加上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隱蔽、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能力和手段弱、地方保護等多方面的原因,公安機關不願介入、地方政府配合勉強,導致種業非法經營取證難、行政處罰力度輕,難以有效震懾違法者。”伍躍時告訴記者,2014年農業部組織對吉林、遼寧和河南的部分産糧大縣進行暗訪檢查,發現套牌侵權的雜交玉米種子達到抽樣的50%以上,其中大部分是近兩年我國種子企業自主選育的品種,僅“隆平206”一個玉米品種2014年侵權的種子量約1500萬公斤。
針對農作物種子市場上智慧財産權侵權十分突出的問題,伍躍時建議全國人大在修訂《刑法》時,應在第三章第七節侵犯智慧財産權罪中增加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罪,“對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産或銷售被保護品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伍躍時還建議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罪”做出司法解釋,在《種子法》修訂中給予權利人更多的維權途徑,並強化“實質性派生品種”的保護。
“實質性派生品種保護旨在平衡原始品種和派生品種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護和激勵原始創新品種權人的制度。”伍躍時解釋説,目前,我國還沒有引進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原始創新品種權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致使我國農作物品種同質化現象嚴重。因此,建議完善《種子法》修訂引進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即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被獨立授予品種權,但實質性派生品種的生産和商業化應用,必須徵得原始品種權人的許可,否則即為侵權。
鋻於農作物品種權維權時間長、成本高、執行難的問題,他還建議由農業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工商、公安等部門建立全國及各省的統一行政執法機構,並針對品種權訴訟維權建立品種權巡迴法庭制度,提高訴訟維權效率,降低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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