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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産權與名譽侵權研討會舉行

  • 發佈時間:2015-03-16 02:29:55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訊】由中國人民大學糾紛解決研究中心、清華大學法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主辦,最高人民檢察院方圓律政雜誌社承辦的“舉報侵犯智慧財産權與名譽侵權的界限”研討會日前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行。

  會上,與會嘉賓結合實際案例就作為公民的舉報權;侵犯智慧財産權舉報與名譽侵權的界限;在公民舉報他人侵犯智慧財産權的情況下,如何平衡舉報權與名譽權的法益;如何構建舉報權和名譽權的協調保護機制等問題作出探討。

  據介紹,案例涉及到湖南蕭振亞,自2007年以來,蕭振亞通過舉報信、電子郵件的方式向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實名舉報中南大學材料學院院長丹青學術不端問題。在舉報未果的情況下,蕭振亞將舉報內容發表在科學網上。之後被丹青以侵犯其名譽權將蕭起訴到法院。經兩級法院審理,判蕭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與會專家認為,本案具有重要意義。它反映了一個普遍性司法問題:如何審理因舉報智慧財産權侵權而引發的名譽侵權案件。因為智慧財産權侵權糾紛非常複雜,所以從最高院到許多地方都單獨設立了專業性很強的智慧財産權法院,如果將因舉報智慧財産權侵權而引發的名譽侵權案件,由民事法庭完全按照普通侵權案件審理,就會出現像本案這樣的判決。專家認為,對於因舉報智慧財産權侵權而引發的名譽侵權的案件,法院在審理時,一則要考慮對舉報權和智慧財産權的適當保護,不能完全等同於普通名譽侵權。舉報權利是公民憲法的權利,屬於監督性的權利,同時智慧財産權是絕對的權利,其取得是行政授予,本身就設立有“異議期”,允許和鼓勵社會公眾對智慧財産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故對智慧財産權的舉報應給予寬容。二則要體現侵權優先解決原則,即民事法庭應該中止對名譽權的審理,由當事人通過智慧財産權訴訟解決舉報是否屬實,即是否構成智慧財産權侵權,如構成侵權,則舉報不構成名譽侵權,反之則成立名譽侵權。

  與會專家還從舉報的用語、舉報的方式、舉報的程式與關於侵害智慧財産權涉及到著作權和科技成果權等方面分別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據悉,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檢、中國保護法學研究會、中國民法學研究會、中國智慧財産權法學研究會、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研究中心、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單位10多位專家學者參加了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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