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避讓、阻礙出診急救車通行將被罰
- 發佈時間:2015-03-12 07:36:00 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市政府法制辦昨日公佈《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送審稿)》,即日起至3月31日公開徵求意見。送審稿明確,接診醫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推諉院前急救患者。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時,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的,將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院前急救納入醫保報銷
立法説明中明確,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均有承擔院前醫療急救的職責。送審稿規定,居民在接受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時,享有知情同意權。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機構應當納入指揮調度平臺。應急狀態下,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有權通過指揮調度平臺調動本市醫療服務資源,相關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本市建立“110”、“119”、“122”報警平臺與指揮調度平臺聯動協調機制。
本市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醫療服務費用納入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範圍。
救護車購置不用“搖號”
送審稿明確,救護車配置不納入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不得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以外的活動。
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時,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報警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行人應當讓行。本市對依法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的救護車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
接診醫院不得拒絕推諉患者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機構應當與接診醫療機構共同建立有效的銜接機制。接診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推諉患者,不得佔用救護車設施、設備。
影劇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商場、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遊景點等人群密集或具有一定潛在危險性的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
阻礙救護車執行任務將被罰
不服從指揮調度的;拒絕搶救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機構送至的患者的;違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機構與接診醫療機構交接規定,導致救護車不能正常運作的……醫療機構有相關情形之一的,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故意撥打、騷擾和佔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電話號碼和線路的;拒不避讓或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的;侮辱、毆打、阻撓急救醫療服務從業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施救工作;以急救醫療服務名義實施招搖撞騙的,將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晨報記者 張璐
■名詞解釋
院前醫療急救
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其他醫療機構對急危重患者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以及與接診醫療機構的交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