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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環境問題需要大視野大戰略

  • 發佈時間:2015-03-10 01:00:2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常紀文  責任編輯:羅伯特

  ●當前,很多人將環境問題的責任歸咎於企業、公眾環境意識不強、環保部門沒有嚴格執法。這種觀點是片面的,造成當前環境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資源配置不科學,或者發展不足。只有通過宏觀調控和綠色經濟發展,才能從根本上尋求解決環境問題的方法。

  ●我們不能因為霧霾而放棄工業化道路,離開國家的經濟基礎談高標準的大氣污染治理是不現實的。環境問題最終還是要通過發展來解決,反對經濟發展以保護環境的提法是錯誤的。

  2015年是我國的“深改元年”,同時也將開啟我國生態文明體制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全面發展的新紀元。如何在新時期邁入環境保護工作的新常態,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要解決中國的環境問題,首先應當定好位,即看待環境問題要有大視野、大胸懷;其次要定好向,即開展環境保護要有大格局、大戰略;最後要找準突破口,全面推進,實現中國環境保護大轉型,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常態。

  環境保護要有大視野

  近年來,環境問題愈加嚴峻,社會各界在對以前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反思和對未來的工作進行展望中得出一致結論,當前的環境治理應當具備大視野、大胸懷,需要在對環境保護工作歷史轉捩點形成共識之際,解決好環境保護的歷史定位問題。其中,應當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資源配置不科學是環境問題的主因

  當前,社會中“唯道德論”、“唯執法論”比較突出,大多數人將環境問題的責任歸咎於企業和公眾環境保護意識不強,或環保部門沒有嚴格執法。實際上這種觀點是十分片面的,造成當前環境問題的根本原因不在於環保部門的執法活動和企業、公民的道德素質,而在於資源配置不科學,或者發展不足。執法只能遏制環境無序惡化,卻不能配置資源,不能解決發展不足的問題,只有通過宏觀調控和經濟的綠色發展,才能從根本上尋求解決環境問題的方法。

  發展才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之道

  加強環境行政執法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有效手段,但並非唯一手段、根本手段。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資源濫用等問題是經濟、社會的發展不足的伴生問題,要想解決這些問題還是應當從發展中尋求方法。從其他經濟、社會發展程度較高國家的發展歷程來看,環境問題應在經濟、社會的健康、科學的發展中逐漸解決。很多人認為環保部門對排污企業的執法不嚴是造成環境品質惡化的重要原因,其實,地方經濟增長壓力、地方就業壓力以及人才、資金、技術等資源不足,才是污染的主要原因。我們不能因為霧霾而放棄工業化道路。英國在20世紀50-60年代轉型時,並沒有放棄工業化,而是通過調整規劃、搬遷企業,通過經濟政策促使企業綠色轉型等措施實現的。英國很多企業在那段時間調整能源結構,不是政府的強迫,而是因為煤炭能源的綜合成本提高逼迫而發生改變的。倫敦當時是世界最富有的城市之一,有資金和技術資源解決這樣的環境問題。無論是在治理大氣污染的哪個階段,政府的資助不可忽視。中國在治理大氣污染時,不可忽視治理大氣污染的發展基礎。離開國家的經濟基礎談高標準的大氣污染治理,是不現實的。

  正確看待環境問題的階段性

  在中國,當前的環境問題是一個發展問題,也是一個歷史問題,應當用歷史的眼光和發展的眼光來確立我國環境問題的歷史定位。環境問題最終還是要通過發展來解決,反對經濟發展以保護環境的提法是錯誤的。如何發展?不可依照以往傳統的發展模式,應通過科技創新、管理創新來實現可持續發展。

  我國目前正處於污染物排放的高位疊加時期,排放拐點可能出現在2020至2030年間,甚至有可能延後至2040年。當然,也可能因為管理創新、科技創新而使得拐點提前到來。但是,在邁向經濟新常態、經濟轉型尚未完成的當下,簡單的關停企業不但無法幫助企業轉型升級,還對經濟發展有阻礙作用。因此,環境優先不是捨棄GDP,不是環境和經濟發展的完全對立,而應是最大限度統籌環境與發展,因為若是沒有經濟支援也就沒有所謂的環境保護可持續性。

  遵循歷史規律解決階段性問題

  世界上的大國大都走了一條從先污染後治理,再到邊污染邊治理(被動防守)最後到清潔生産、迴圈經濟(主動進攻)的路子,這是任何一個大國都擺脫不了的發展規律。我國已經處在由先污染後治理到邊污染邊治理的轉型時期,如何實現向邊污染邊治理階段的平穩過渡,最終走向清潔生産、迴圈經濟的發展路徑?我認為必須要具備科技創新、完成經濟的原始積累、環境容量承受能力三個條件。我國已經出臺《迴圈經濟促進法》和《清潔生産促進法》,在局部地區已經進入了這一階段,但是總體還是向邊污染邊治理轉型。我們應正視自己的問題,坦承我國要經過先污染後治理再轉向邊污染邊治理的階段。

  環境保護需要大戰略

  環境保護既要定好當前環境保護問題的位,還要定好當前和今後環境保護工作的向,即要有大格局、大戰略。

  需要建立長期戰略

  環境保護作為一種約束性因素,若不與激勵性因素相掛鉤,是無法得以實現的。如何尋求大多數人的支援?應當通過制定合理的長期發展戰略予以實現。

  環境保護的長期發展戰略應當包括以下兩個內容:其一,應將環境保護納入國家的發展指標體系之中,特別是納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指標之中。其二,大力發展環保及相關綠色産業,即通過發展環保及相關綠色産業,使民間資本看到環保及綠色産業的商機,自發參與到環保事業中,從而實現調整産業結構、改變發展方式、推動經濟發展的目的。

  需要制定近期策略

  近期策略方面,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其一,應當繼續加大嚴格執法力度,遏制當前環境污染嚴重惡化的趨勢,逼迫企業通過採購相關設備、進行技術改造來守法,從而創造環保産業需求,拉動就業,促進綠色經濟和環境保護産業的發展。其二,應當繼續培育公民的環境法治意識,樹立環境法律權威,提升環保部門在公眾心中的形象,為環境保護打好堅實的群眾基礎。

  需要區域一體化和行業整合

  目前,很多造成嚴重污染的低端産業仍然存在,且在諸多地方因其是重要稅收來源而得到地方政府的保護。造成此種狀況的原因則在於區域一體化和行業整合沒有被全面推廣,沒有發揮區域一體化和行業整合取長補短的優勢來為優質産業發展提供更多空間,使劣質産業無立足之地。霧霾和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的表層原因是個體企業的超標和超總量排放,實質原因則是區域結構不優化、行業結構沒有整合。

  向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要效益

  我國以前的經濟高速發展是犧牲資源、環境的“犧牲經濟”模式,我們應該向創新經濟和平衡社會轉變,通過管理和科技創新解決資源環境問題和“犧牲經濟”的問題。沒有清潔的空氣,人才不來。競爭力不想輸給它國,就必須改善空氣品質。也就是説,改善空氣品質的目的也包括提高競爭力。

  通過監督和制裁解決環境問題

  沒有有效的監督體系,環境問題無法得以解決。當前,環保部門的行政監管隊伍的規模不斷擴大,但是,卻沒有帶來預想的結果。因此,最好的方法應該是在繼續加大行政監督、法律制裁力度的同時,積極引導社會力量進入環境執法監督領域,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體系。

  環境保護要找突破口

  解決歷史性的環境問題,需要歷史性的環境戰略,也應當找準突破口,解決突出問題,最終實現環境改善的目的。

  要突破環境與發展的困局

  可以採取“四輪驅動”的措施實施策略突圍,改變以往解決環境問題的措施、方法,採取更為有效的策略應對當前的環境形勢。

  一是倡導綠色發展,即推動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解決發展不足和資源不足的問題。相較于技術問題,資金問題才是我國環保産業發展真正的“攔路虎”。而我國的民間資本實力雄厚,一旦民間資本進入環保産業勢必會産生1+1>2的效果。因此,需要國家出臺強有力政策為民間資本提供保障,讓民間資本撬動環保行業缺資金缺技術的格局。

  二是採取多規合一,解決協調發展的問題,即處理好環境規劃與其他規劃和相關法律的關係,使環境立法更具針對性。環境規劃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合成一張藍圖,使環境保護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約束性因素。應當向歐盟學習,通過規劃確定目標體系,再依據實現目標的需求和當前環境狀況的實際,制定環境標準和環境法律、法規,從而保證規劃目標最終得以實現。

  三是寬立法嚴執法,解決普遍違法的問題。我國不應將制定過於詳細的法律作為改善環境品質、解決環境問題的主要措施,而是通過加強嚴格執法,來真正使得法律、法規得到貫徹落實。當前我國的達標排放標準飽受詬病,真的是因為我國的排放標準過低?其實不然,若是各排放主體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我國的環境品質必然會得到很大的改善。我們應當通過嚴格執法,來逼迫排污主體遵守法律。

  四是社會參與和監督,發揮人民的法治主體作用。

  要採取突破措施

  其一,資訊公開。當前我國的環境資訊公開遇到了瓶頸,大量虛假、偽造的資訊充斥于社會之中,使得環保執法、社會參與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應當建立嚴格的虛假資訊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嚴厲打擊偽造環境資訊的行為,從而保證資訊的準確、公開、透明、全面。

  其二,建立黨政同責考核評價體系。有必要建立由環保部的黨組約談地方黨委的形式來督促地方的環境保護工作。同時,將地方黨委納入地方環境法治的架構之中。建議由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製定《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條例》,在考核、約談等環節體現黨政同責。

  其三,強化社會參與和監督,解決行政監管偶然性、選擇性、缺位和越位問題。有必要強化社會力量在環境執法活動中的地位,建議國務院制定《環境保護社會參與和監督條例》,從法律上保障公眾參與。

  其四,建立協調、有效的行政監管體制機制。建議通過大部制改革,建立自然資源部、環境部,加強環保部門的力量,找到監管抓手。

  要突出重點領域

  突出環境保護重點領域,即要以當前水、大氣、土壤污染等熱點問題為突破點,解決形勢最嚴峻、公眾最關心、效果最明顯的突出問題,讓全社會感受到環境品質的改善,從而提高社會信任度、重塑國家自信心,以有利於後期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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