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發佈“千足金含金量不足”等2014十大侵權案例
- 發佈時間:2015-03-09 18:4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杭州3月9日電 (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張允革 沈雁)9日,浙江省工商局對外公佈了2014年度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十個典型案例,並對外發佈以提醒消費者予以警惕。這些案例包括4S店使用拼裝機油、“千足金”含金量不足等。具體案例如下:
消費者汽車維保4S店使用拼裝機油案
溫嶺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該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部分保養、維修車輛的實際更換機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況下,未告知客戶機油使用量的真實情況,而以整瓶結算費用,多餘的機油則被回收、拼裝成整瓶後重新入庫按新品予以再次銷售。至案發,銷售回收、拼裝的機油共計銷售款125186元,從中獲利104687.59元。
溫嶺市工商局認定該行為構成向消費者謊報用工用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浙江省實施<消法>辦法》決定責令改正,並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04687.59元以及罰款110000元的處罰。
“千足金”金不足消費投訴“一賠三”
2014年4月份,消費者陳女士在台州臨海某珠寶店花了4908元,購買了一副千足金手鍊,事後卻發現其購買的是足金首飾,而不是千足金首飾。
與店家協商不成後,陳女士向臨海市12315中心投訴。經法定機構檢測,鑒定結果成色是足金、黃金含量為99.00%,而不是含量為99.9%的千足金。
經調解,陳女士退掉了價值4908元的足金首飾,並獲得店家一次性賠償14724元。同時,臨海市工商局啟動“訴轉案”機制對珠寶店予以立案查處,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15000元整,上繳國庫。
全省首例違反新《消法》侵害個人資訊案
2014年3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對杭州某家裝公司經營場地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現場有部分樓盤業主名單,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為了推廣公司的家裝業務,提高公司業績,該公司業務員從市場圈內朋友處收集了已銷售某樓盤部分業主名單,名單內容包括業主姓名、所買樓層號碼、聯繫電話等,且當事人所得業主名單資訊均未經業主同意或授權。
杭州市工商局認定此行為構成侵犯個人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串通設計師給回扣櫥櫃企業受處罰案
2014年4月,金華市工商局在開展家裝服務和家居建材商品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項行動中,發現市區某從事櫥櫃銷售的傢具用品店通過串通設計公司的設計師誘導消費,以達到拓展市場份額目的。
具體做法是,設計師在為消費者提供設計裝修服務過程中,有意識地對消費者進行引導、推薦、誘導至當事人處進行消費,當事人按客戶業務單子總價的5-10%給設計師提成返利。
本案中當事人分別通過個人賬戶匯給裝修公司設計師提成返利11筆共計24750元。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為13650元。金華市工商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認定該行為構成商業賄賂並作出如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3650元,並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0元,共計63650元,上繳國庫。
微信虛假促銷水果店受處罰案
2014年12月紹興某水果連鎖零售企業為吸引人氣,通過微信平臺等宣傳方式,發佈“瘋狂車厘子”廣告,其內容稱只要任何人完成“下載活動APP客戶端、點擊我要分享、積滿29個讚”,就可以優惠價格購買該種黑色櫻桃。廣告吸引參與者上萬人。然而完成“集讚換禮”三個步驟的消費者到該公司總店,欲以承諾優惠價格購買櫻桃時,被告知必須購買充值一定金額的預付卡作為購買前提。
後經查明,該公司故意在宣傳中隱瞞了辦卡充值條件。紹興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認為該公司推出的此項促銷活動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四)發佈或者利用虛假資訊,誘人訂立合同……”的規定,構成合同違法,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巴厘島旅遊受騙工商及時查處
2014年4月30日,消費者投訴稱今年3月份去巴厘島自由行,自己買機票,並找到了網上比較火的巴厘島代理Vivian,通過網路聯繫,定了巴厘島的酒店和行程,一共8000元。
但付了錢以後,到了巴厘島當地,發現所有的承諾都沒有兌現:比如定了巴厘島酒店2000多元的高級房,到了巴厘島變成了1000都不到的普通房,而且司機導遊還騙遊客加點和購物。經查,接受消費者代理業務的是嘉興一家沒有經營資格的單位嘉興某商務諮詢有限公司,該單位在未取得旅行社經營業務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其在萬維網上註冊的自由行網站,對外發佈巴厘島及馬來西亞沙巴的旅遊資訊,併為巴厘島大運旅行社及馬來西亞沙巴旅行社從事旅遊代理業務。
嘉興市工商局根據調查情況立即啟動“訴轉案”程式,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旅遊經營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相關規定作出責令立即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12000元的行政處罰。有關消費者的投訴,在處罰作出前經工商調解:雙方達成和解。
房産廣告承諾入讀學區房法定不得發佈
2014年8月21日,吳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5名購房者投訴舉報,稱湖州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在其一商業樓盤銷售中使用印有“某某樓盤與某某學校僅咫尺之遙,居住於此,學校簽約便可直接就讀!優秀學區房,錯過即是過錯”的廣告宣傳,但投訴人購買了5套總價570.9萬元住房後發現他們的小孩無法入讀廣告紙上宣傳的學校。
吳興區市場監管局介入調查後發現當事人行為違反了《房地産廣告發佈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房地産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的規定,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佈,處罰款30000元的處罰決定。同時經調解,該公司同意協助購房者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請,幫助5名購房者小孩就讀購買樓盤附近學校。
普通商標傍名牌購 買乳膠塗料需檫亮眼睛
2014年7月4日,海鹽縣工商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海鹽某塗料科技公司進行檢查,在其生産車間內發現有標注“YIBAO”(係該公司自有商標)、“”(立邦專賣店配套膠水)、“”(多樂士專賣店配套膠水)、“”(嘉寶莉專賣店配套膠水)等字樣的家居裝飾膠水共314桶,當事人無法提供使用“立邦”、“多樂士”、“嘉寶莉”字樣的商標權利人許可證明材料,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海鹽縣工商局經調查後認定:當事人生産銷售的家居裝飾膠水,屬於《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説明》第1類0115類似群(工業用粘合劑和膠(不包括紙用粘合劑)),與“立邦”、“多樂士”、“嘉寶莉”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當事人未經“立邦”、“多樂士”、“嘉寶莉”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放大、突出使用“”、“”、“”等字樣,其行為屬於在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責令海鹽某塗料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構成商標侵權的314桶膠水,罰款30000元。
推銷滋補保健品 坑騙老年消費者權益
2014年7月31日傍晚,消費者向溫州12315投訴,稱有人在泰順某酒店利用健康講座變相向中老年人高價推銷破壁靈芝孢子粉,很多老人受其鼓惑,以每份3990元的高價購買芝悅牌破壁靈芝孢子粉,要求維權。由於現場聚集了大量老年人很混亂,執法人員及時申請公安部門出警協助調查,由警方把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帶離現場進行調查,同時對當事人位於本地的店舖進行了檢查。
經查發現:當事人吳某通過發傳單、送雞蛋的方式邀請老年人到鎮上的某大酒店聽免費健康知識講座,主講人以假冒“中國中醫健康研究院”院長身份高價變相推銷芝悅牌破壁靈芝孢子粉。該靈芝孢子粉外包裝上標注有“藥理作用要遠遠超過其母體靈芝子實體,經科學驗證,靈芝孢子粉的藥效是靈芝實體的75倍”、“綠色環保富硒破壁靈芝孢子粉破壁率點98%”、“中國中醫保健研究院靈芝基地出品”等字樣。泰順縣工商局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經營標簽、説明書含有虛假、誇大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的食品”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芝悅牌破壁靈芝孢子粉78盒另39包、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案發後該當事人著手為購買該靈芝孢子粉的老年客戶辦理了退貨退款手續。
虛標藍山咖啡誤導消費者
2014年8月,新昌縣市場監管局在餐飲業虛假宣傳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位於新昌縣七星街道的某咖啡廳從寧波一家咖啡物料店購進商標為“戀巢”、包裝袋上標注有“藍山風味”字樣、生産商為東莞市戀巢食品有限公司的原料咖啡豆,經過加工,通過點功能表以“藍山咖啡”的名義銷售,使消費者對咖啡的産地産生誤解。
當事人提供的功能表上還有實際並不經營的“極品藍山咖啡”、“夏威夷可娜咖啡”、“印尼曼特寧咖啡”、“南美巴西咖啡”、“哈拉利摩卡咖啡”以及“哥倫比亞咖啡”等品名,使消費者認為這些咖啡來自世界各地。新昌縣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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