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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 退款52萬

  • 發佈時間:2015-03-05 07:34:13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二手保時捷買到手發現是水淹車

  長春晚報記者 祝微

  近年來,轎車大量進入家庭,汽車消費成為投訴熱點,汽車消費維權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汽車是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消費品,在出現問題後,消費者維權面對重重困難,常遭遇維權瓶頸。昨日,長春市消協公佈了汽車消費維權案例,旨在給消費者提供維權知識的同時,希望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貸款購車被保險

  金女士2012年在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辦理貸款購車,並在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但第二年因指定的保險公司保費金額高,金女士選擇了其他保險公司。該汽車貿易公司以金女士違反合同約定為由,拒絕返還1000元保證金。

  【案例評析】根據《合同法》、《消法》規定,該汽車貿易公司在銷售汽車時,利用消費者急迫購車心理和公司的獨特地位提出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條件,迫使消費者簽訂合同,這樣的合同或者部分條款應視為無效,因此,1000元保證金應返還消費者。

  惠民承諾難兌現

  消費者于2014年11月購買汽車,當時雙方商定的價格是78000元。商家稱國家對小排量汽車有惠民政策,每輛車可優惠3000元,需要消費者先交納3000元等到行車證下來後再返還,所以消費者一共交納81000元並開了發票。當消費者拿著行車證去找商家,商家只返還了消費者先交納的3000元,並沒返還國家優惠款,消費者認為商家欺騙。

  【案例評析】根據《消法》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汽車維修貓膩多

  消費者所購汽車出現事故,按規定到指定4S店維修,取車時發現4S店未按保單標注的項目進行維修,很多零部件都沒有更換。經消協調查,是修理工私自將配件出賣,4S店答應給吳先生一定補償以及重新免費修車,但消費者不同意。

  【案例評析】《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保證金變代收款

  李先生於2014年12月在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購車合同,並交了汽車首付款,和1600元的保證金,後來李先生要求返還保證金時,該汽車貿易公司表示保證金是代收款拒絕返還。李先生認為事先沒有告知,這樣的收費不合理。但該公司認為雙方已簽訂合同,拒絕返款要求。

  【案例評析】消費者交付的保證金具有定金性質,按《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收回。

  改裝車起火銷售者應負責

  劉女士于2012年12月20日在4S店購買了一輛A4L轎車,店方人員極力推薦所購的這款車,稱出廠時為提高配置比同一車型多裝置了電座椅加熱,並加收8000元,但劉女士並不知道提高的配置是由4S店後改裝的。2014年1月10日,劉女士駕車正常在市內行駛時,車輛發生自燃。4S店懷疑是電座椅加熱的線路引起自燃,但廠家不給出具報告,並表示因過了10天保質期,只負責免費修車。

  【案例評析】本案中存在如下問題:第一,生産廠家不具權威鑒定資質。第二,加熱座椅如是4S店私改,4S店擔全責。第三,如加熱墊出廠時屬合格産品,應按《汽車三包》規定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兩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約定不履行 消費者集體投訴

  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消協接到多起關於吉林省信邦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和吉林省信邦汽車工業産品貿易有限公司的消費投訴,具體侵害消費者權益體現為:

  第一,消費者不能在雙方約定時間內取得車輛合格證,使消費者無法辦理落籍、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二,兩家公司在收取消費者購車定金或全款的情況下,不能在約定時間內提供商品車輛,還不及時退款,以各種理由進行搪塞和拖延。經調查,涉及侵害50余名消費者合法權益,目前兩家公司已處於停滯狀態,部分賬號已被法院凍結。

  【案例評析】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對沒有檢驗合格證的産品應拒絕購買,並進行舉報。對不能及時退還定金和全款的問題,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維權。該事件中消費者可以直接到法院對兩家公司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手豪車竟是水淹車

  馮先生2014年3月18日投訴稱在某二手車行購買一輛保時捷轎車,維修保養時發現有水淹跡象,要求全款退車遭拒。經調查,該車係外地拍賣流入我市的水淹車。經協調車行返還消費者52萬元。

  【案例評析】《消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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