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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執行難在哪?

  • 發佈時間:2015-03-05 03:31:39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兩會聲音

  “保護湖泊,要立法”,2001年,身在“百湖之市”武漢的李長安以學者身份奔走呼籲。他用“上躥下跳”形容當時的狀態,“遊説同僚、爭取支援、聯合發聲”,“武漢市人大對我們的建議很重視”。

  2002年3月1日,全國第一個地方性湖泊保護法律《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開始施行。“好!湖泊有救了!”李長安很欣喜。不過,好景不長,觸目驚心的景象就映在他眼前。

  3月4日,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地球科學學院教授李長安委員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説,“武漢湖泊被破壞、被充填最嚴重的,恰恰是湖泊保護條例頒布那一年,”執法困難,追責無主,“隨後的2005年到2008年水質破壞最快。”

  “新的環境保護法,最大的變化就是有了追責主體。”李長安説,“環保組織能起訴了,案能立了,能走法律程式了。”

  那麼,新環保法執行有沒有難度?湖南省環保廳副廳長潘碧靈委員表示,新環保法讓工作中的力度和可操作性都有增強,但還需進一步細化完善,“國家、省級的重視程度高一些,越往下越衰減”。

  “法律程式的取證環節還要磨合。”潘碧靈説,對超標企業追究刑事責任要嚴格取證,必須到省級監測站獲得,“取證時間、力量、經費都是問題。”

  “但是生態不能等啊。”李長安有些著急。他擔心磨合的時間太久,“曾是武漢水源地的東湖已經劣五類了,長江流域如果步了後塵,後果不可想像。”

  “長江流域還存在一個跨區域的問題。”李長安認為,行政壁壘會影響執法效率,“應該設立一個全流域的行政管理部門。”

  “跨縣市、跨省市的區域合作防治缺乏一個責任主體。”國家住建部專家委成員張泓銘委員在提案中也有同樣看法,“區域內每個地方有責任,主管部門也有責任。大家都有責任,等於都沒有責任。沒有一個行政主體直接負責,法律的板子會打空。”

  這樣的行政區劃已有先例可循,李長安介紹,神農架林區的設置可以效倣。它是湖北省的獨立行政單位,任務不是發展經濟,而是保住林子。“武漢梁子湖需要這樣的市級行政區,作為4個市中間的內陸湖還保持在二類水質,它的生態多樣性不可多得,破壞了就不可能恢復了。”

  張泓銘也對“一個責任主體”提出設想。他在提案中描述了主體應具備的特點,“全區域環境具有責任主體的行政機構”、“同省市環保機構保持管理關係”、“環保成本分攤清晰”。

  (科技日報北京3月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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