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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工人理應平等退休

  • 發佈時間:2015-03-05 03:31:25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撰文指出,在民營企業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想要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時,卻被告知:他們所在的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不能享受這一退休待遇。她建議國務院法制辦修改上述規定,統一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提前退休標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即可辦理退休。

  提前退休的差異化規定,源自37年前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這份文件誕生於改革開放的同一年,卻一直“暫行”到現在。在當時民營經濟堪稱微不足道的年代,將工人局限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看上去並無不妥,也沒有引發過什麼爭議。但如今,民營經濟佔GDP的比重已超過60%,吸納了城鎮就業的80%和每年新增就業的90%,工人的結構比例早就發生了質的變化,則不宜沿用上一個時代的政策了。

  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的工人在福利待遇方面有差異,並非新鮮事。在市場領域,由企業自我制定的福利,自然由市場競爭來衡量。有的企業待遇好,有的企業待遇差,在這種情況下,既能夠推動人才流動,也是企業外在競爭力的體現。然而,如果差異由政策法規限定,就成了規則的不公。《暫行辦法》中將“特殊工種”定義為: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大量民營企業已存在類似崗位,在這些崗位上工作的工人,與他們的國企同行相比,卻不得不多幹好幾年。

  如果修改這一規定,將民營企業中的特殊工種工人納入其中,政策推行中當然會面臨許多挑戰。一是可能短時間內有大量工人退休,給社保帶來一定程度的壓力;二是達到年齡的工人,感覺尚有餘力,希望多工作幾年,不願意退休。然而,既然有國企員工提前退休的規定存在,就説明瞭負擔這麼一批工人,讓他們早點養老,早就有成熟的流程。至於不願意提前退休的工人,讓他們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多幹幾年,在政策上靈活應對,根本不是一件難事。

  允許特殊工種工人提前退休,可以預期的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正如《暫行辦法》的定義,這些崗位多對工人的體力有較高要求。中老年工人在就業市場上很難受到歡迎,難免遭遇求職歧視。對用人單位來説,期望雇傭青壯年勞動力,保證工作效率,並且確保生産安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需求。那麼,唯一讓各方都得到滿意的辦法,就是讓特殊工種的工人提前退休。

  過去,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在國家政策傾斜度上存在差異。如今,隨著市場經濟的健全,市場競爭的開放,曾經的鴻溝正在慢慢消弭,在網際網路、快遞等新興領域,甚至還是民營企業唱主角。但是,不僅僅對企業要一視同仁,對企業的工作者,更應該一視同仁。工人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曾經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工人這一概念不應狹義理解。不管姓民姓國,大家都是工人,當然應該獲得平等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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