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兒童利益限制離婚,值得商榷
- 發佈時間:2015-03-03 02:31:39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家之言
所謂“家庭完整”是一種迷思,家庭形態是多樣的,不需要受固定的“完整”標準評判,兒童能否健康成長,要看父母能在多大程度上給予負責任的愛和教育。
“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當事人,不適用協議離婚;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子女錶達其真實的意願。”民革中央準備的這份“兩會”提案已經在網上引起爭議。
這份提案的用意顯然是提高離婚難度、減少離婚數量,從而維護兒童權益。協議離婚時的財産分割和子女撫養約定有失公平的現象確實存在,主動提出離婚和力爭撫養權的一方尤其可能在協議中讓步吃虧,而其中大多數應該是女性。所以也有專家提出過,實行訴訟離婚,由法院裁決財産分割和撫養權,有利於保護婦女及兒童權益。從這個角度説,討論限制協議離婚的適用範圍,是有價值的。
該提案將重點放在通過限制協議離婚、設置離婚熟慮期等等措施,以減少離婚,值得商榷。然而,離婚難和離婚率兩者其實未必正相關,有些國家沒有協議離婚制度,離婚必須上法院,離婚率也高於中國。離婚是人生重大決定,而且牽涉到諸多現實問題,一般人都會慎重考慮。既然已經下決心走出這一步,大多不會因為程式上多些麻煩就放棄。而相應的社會成本卻會因此大幅度提高。
而且,即使離婚真的就此減少,也不必然意味著對兒童更有利,因為不和諧的家庭關係對子女的傷害甚大,例如,夫妻暴力可能伴隨對子女的暴力,即使不直接受暴,目睹暴力也會給兒童嚴重創傷,在國外目睹暴力兒童是家庭暴力心理治療的重要對象群體,而離婚是終結家庭暴力的最後手段之一。所以,為兒童利益而限制離婚,也有其負面效應。
在這些討論背後,需要認識到的是,所謂“家庭完整”是一種迷思,家庭形態是多樣的,不需要受固定的“完整”標準評判,兒童能否健康成長,要看他們能在多大程度上給予負責任的愛和教育,單親家庭也沒有那麼糟糕。
離婚可怕及錯誤,這是社會充滿偏見、單親家庭弱勢及被歧視的結果,找社會解決方案時不能不探根源,更不能往後看。基於兒童利益的家庭觀,應該是在給予自由、承認多元的同時給支援。支援不是空話,決策和執行上都可做文章,例如,單親家庭的經濟困境會讓孩子缺乏生活安全感及交往和教育機會,最直接的應對是解決離婚撫養費難題,讓子女撫養費的通行標準跟上物價,尤其是保證給付——離婚後拒不付子女撫養費的可不在少數。
□呂頻(女聲網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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