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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發佈關於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3-02 16:29:30  來源:工信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關於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建〔2015〕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保監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總體要求,為推動重大技術裝備創新應用,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重大技術裝備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戰略産品,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誌。由於其技術複雜,價值量大,且直接關係用戶企業生産經營,在創新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一定風險,面臨市場初期應用瓶頸。建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在用戶訂購和使用此類裝備的風險控制和分擔上做出制度性安排,是發揮市場機制決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術裝備發展的重要舉措,對於促進裝備製造業高端轉型、打造中國製造升級版具有重要意義。

  二、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經過創新,其品種、規格或技術參數等有重大突破,具有智慧財産權但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首臺(套)或首批次的裝備、系統和核心部件。其中首臺(套)裝備是指在用戶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裝備産品;首批次裝備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同批簽訂合同、同批生産的裝備産品。

  三、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原則。由保險公司針對重大技術裝備特殊風險提供定制化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以下簡稱“綜合險”),承保品質風險和責任風險。裝備製造企業投保,裝備使用方受益,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保費適當補貼,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發揮保險風險保障功能,降低用戶風險,加快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同時,鼓勵保險公司創新險種,擴大保險範圍,為促進重大技術裝備發展提供保險服務。

  四、試點期間,鼓勵保險公司自主組成共保體按照示範條款開展“綜合險”承保業務,風險共擔、收益共用。製造企業可與共保體中的保險公司簽訂投保合同,保險賠款由出單公司先行支付。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也可單獨承保,但應統一使用“綜合險”示範條款,示範條款另行發佈。參加試點的保險公司資訊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門戶網站上公佈。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發文。

  五、“綜合險”承保的品質風險,主要保障因産品品質缺陷導致用戶要求修理、更換或退貨的風險;承保的責任風險,主要保障因産品品質缺陷造成用戶財産損失或發生人身傷亡風險。對於飛機、船舶及海工裝備、核電裝備等單價金額巨大的重大技術裝備,由投保企業與保險公司雙方自主協商,可以選擇按國際通行保險産品條款進行承保。

  六、試點期間重點支援列入《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裝備産品保險工作,該《目錄》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另行制定,並根據重大技術裝備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凡生産《目錄》所列裝備産品的製造企業均可自主投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

  七、對於製造《目錄》內裝備,且投保“綜合險”或選擇國際通行保險條款(需為本通知第五條列明的裝備)投保的企業,中央財政給予保費補貼。實際投保費率按3%的費率上限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給予補貼,補貼時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原則上不超過3年。

  八、申請保費補貼的企業應為從事《目錄》所列裝備産品的製造企業,並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二)具有較強的設計研發和生産製造能力;

  (三)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

  (四)具有申請保費補貼的裝備産品的核心技術和智慧財産權;

  (五)申請保費補貼的裝備産品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有關要求。

  九、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投保的製造企業,于2015年5月1日至5月15日提交申請保費補貼文件(申請材料要求見附件1、2)。其中,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方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交申請文件;中央企業通過集團公司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交申請文件。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對申請材料核實後,應于2015年5月底前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報送核實意見和企業申請文件。

  2015年4月30日以後投保的製造企業,于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申請保費補貼,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公司于每年9月底前將核實意見連同企業申請文件一併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

  十、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對製造企業申請保費補貼的重大技術裝備是否符合《目錄》進行評定,並出具建議意見後,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向財政部提出推薦建議。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安排並下達保費補貼資金。

  十一、參與試點工作的各保險公司應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文件要求,加強改進保險服務,建立由總公司直接領導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專業團隊,深入製造企業提供保險服務,建立理賠快速通道,積累有關保險數據,加強基礎研究和分析,不斷優化保險方案和服務。

  十二、各級財政部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協調和政策宣傳,積極鼓勵重大技術裝備製造企業投保,共同推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聯繫人: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劉毅飛 010-68552879

  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司 張榮瀚 010-68205624

  保監會發展改革部高大宏 010-66286559

  附件:1.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費補貼資金申請材料要求

  2. 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費補貼資金申請表

  財政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保監會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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