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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求學轉戶口錯失農地收益

  • 發佈時間:2015-03-01 10:2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外出求學轉戶口錯失農地收益

  吳某出生於1985年,原在重慶市九龍坡區巴福鎮五根村12社具有農業戶口,並承包經營農村土地。2001年10月,吳某因外出就學將戶口遷往某電力學校,戶口性質轉為非農業戶口。2006年7月12日,吳某畢業後將戶口遷往重慶市九龍坡區巴福鎮,戶口性質為非農業戶口。

  2006年7月7日,吳某家庭承包經營戶與五根村12社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約定吳某一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五根村12社。2006年至2012年,五根村12社全額支付了吳某一家的土地流轉費,包括吳某應得的全部份額。

  2013年,五根村12社的集體土地被全部徵收。吳某一家承包經營的全部土地,也在徵收範圍之內。2014年1月24日,五根村12社組織社員制定2013年集體土地流轉租金分配方案,確定既有承包經營土地又是五根村12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每人平均分得4380元,其中3840元是土地流轉費,540元是集體資産分配款。正是這樣的分配方案,導致吳某無法繼續獲得相關土地承包權益。為此,吳某將五根村12社告上法庭。

  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五根村12社給付吳某土地流轉費及集體資産分配款合計4380元。五根村12社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無替代性生活保障集體資格不變

  法院審理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産、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的一般原則,同時還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

  本案中,吳某在遷出戶口並轉為非農業戶口之前,依法承包經營五根村12社農村土地,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具備五根村12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吳某因外出就學于2001年將戶口遷出並轉為非農業戶口,吳某作為外出就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後將戶口遷入城鎮而非五根村12社,其原因不可歸責于吳某。其畢業後並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五根村12社雖聲稱吳某在城鎮有工作,不依靠承包土地生活,但其並未舉示充分的證據證明吳某畢業後在城市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生産生活基本條件,不依賴於集體土地生活。故吳某未獲得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的情況下,不應認定其喪失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吳某作為五根村12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本報記者徐偉

  本報通訊員郝紹彬鄢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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