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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下月底開展行政和解試點

  • 發佈時間:2015-02-28 01:34:44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記者敖曉波)經國務院批准,證監會在證券期貨行政執法領域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為規範試點相關工作,證監會昨天正式下發了《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自3月29日起施行。

  據介紹,實施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三項:在適用範圍與條件方面,實施辦法規定,行政相對人涉嫌實施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欺詐客戶等違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並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才可以適用行政和解程式:中國證監會已經正式立案,且經過了必要調查程式,但案件事實或法律關係尚難完全明確;採取行政和解方式執法有利於實現監管目的,減少爭議,穩定和明確市場預期,恢復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願意採取有效措施補償因其涉嫌違法行為受到損失的投資者;以行政和解方式結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其次是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式。行政和解程式分為申請和受理、和解協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行政和解協議的執行等幾個環節。證監會內部由行政和解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行政和解,與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相互獨立。證監會實施行政和解,遵循公平、自願、協商、效能原則。中國證監會不得向行政相對人主動或者變相主動提出行政和解建議,或者強制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

  第三是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由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進行專戶管理。行政相對人因行政和解協議所涉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申請補償。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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