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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這都不是我的”只當笑料

  • 發佈時間:2015-02-27 01:32:13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春晚相聲《這都不是我的》讓人忍俊不禁,相聲諷刺了向官員借房、借車等行賄、受賄現象,被譽為是“三十年來諷刺尺度最大”的語言類節目。相聲中的貪官被塑造得很傻冒,受賄事實已經昭然若揭,還在狡辯“這都不是我的”。

  事實上,“這都不是我的”正是行賄受賄人員“名借實貪”最常用的障眼法。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之前,“借用”房産、車輛是否應當計入受賄金額,一直是個法律難題。許多貪官正是借助“這都不是我的”的外衣,金蟬脫殼,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兩高的意見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這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貪官“借用”房屋、汽車等的囂張氣焰,但也未能完全堵住“這都不是我的”的法律漏洞。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雖然“未變更權屬登記”不再是行賄受賄者逃避制裁的法寶,但形式多樣的“這不是我的”,還是讓“借用”式受賄認定變得撲朔迷離。

  比如廣州某銀行副行長,用分管該行一家子公司的便利,在處置銀行不良資産中為該公司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該公司感謝費共計港幣80萬元,該公司另把一60余萬元的車輛“出借”給副行長。東窗事發後,該副行長受賄港幣80萬元得以認定,但60余萬元的借用車輛並沒有被認定為受賄金額。因該車輛始終登記在公司的名下,車輛的三把鑰匙副行長只是佔用一把,另外兩把一直留在該公司,並且公司每年也會把車輛開走辦理年檢等手續,故法院最終認定該車輛屬借用關係,不應計入受賄金額。

  “借用”本身是一種合法的民事行為,是否應當計入受賄金額,最終還是要看行賄者是否做好了“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的準備,要看受賄者是否具有長期非法佔有的目的。兩高意見對屬於借用還是受賄,作出了一定的區分標準:看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實際使用、借用時間的長短、有無歸還的條件、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等。但這種客觀標準仍然是建立在對行賄受賄者主觀動機的考量之上,仍然有一定的空子可鑽。相聲中的貪官把“這都不是我的”直接公示出來,不正是為了昭示“借用的事實”以及“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嗎?分析至此,你還能説相聲中的貪官真的很傻很天真嗎?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賄賂犯罪的形式與手段花樣翻新,愈發顯現出智慧化、隱蔽化、複雜化的特點。我們可以邊看《這都不是我的》邊笑貪官的醜惡嘴臉,但更應該邊想如何完善法律規定,扯下貪官“這都不是我的”這塊遮羞布,讓這些蛀蟲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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