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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藏匿國"不引渡協議 絕非外逃貪官的"免死金牌"

  • 發佈時間:2014-10-30 13:35: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10月29日電 2014年以來,境外追逃貪官被提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公安部醞釀了半年的“獵狐2014”專項行動自7月亮相以來,3個月內已從美國、加拿大、泰國等40余個國家,抓獲境外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155名。成果背後,開展國際反腐合作是追逃貪官的關鍵。

  媒體梳理髮現,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是外逃貪官的三個首選“藏匿之國”。雖然與以上國家尚未簽署“引渡協議”,但通過多種形式的司法執法合作,中國仍多次成功完成對藏匿于這三國的貪腐官員的追逃追贓。

  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追逃貪官

  路透社報道稱中國有150多名“經濟逃犯”在美國逍遙法外,其中多是貪官或涉嫌貪腐人員。報道指出,公安部國際合作局局長廖進榮也透露了該數據。他表示,美國已成為“中國逃犯逍遙法外的頭號目的地”。

  據了解,中美兩國司法合作始於1998年,當年5月成立了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並設立“反腐敗工作組”,奠定了中美追逃貪官合作的基礎。隨後,中美兩國于2000年簽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 2001年3月8日生效。

  2006年7月29日,雙方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美利堅合眾國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執法合作的聯合聲明》。通過一系列法律規範的簽訂,中美執法合作的規範基礎得以構建。

  在此基礎上,美方將“開平案”案犯之一余振東遣返,實現中美之間第一次非引渡方式的合作實踐。2001年,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與兩位繼任者余振東、許國俊等人利用職權,在9年內貪污挪用公款4.83億美元,案發後3人攜款潛逃至美國。

  依據《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中國司法機關協助美國司法機關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等罪名,在當地對余振東實行緝捕並開展刑事追訴。2004年,余振東在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受審,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成立。

  面對強大的刑事追訴壓力,余振東同美國刑事檢控機關達成辯訴交易,自願接受遣返。2004年4月16日,余振東被美國驅逐出境並押至中國,這是第一個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

  通過簽訂雙邊協議和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美開展了司法合作,但簽訂雙邊引渡協議仍存在障礙。分析人士認為,從根本上説,中國逃美貪官難以被引渡回國,在於美中尚未完全達成政治共識。當美方向中方移交相關人員時,美方希望確保嫌疑人的權利受到保護。為此,中美雙方需要更多地展開闔作,商議具體合作措施,建立對彼此司法制度的信心。

  中加多用“移民法遣返”方式追逃貪官

  《華爾街日報》稱,很多中國人將加拿大視作“貪官樂園”,無論是合法還是非法,中國人喜歡把財産存放在加拿大,有時甚至帶著一箱箱的現金來到加拿大。根據加出入境管理局的文件,從2011年4月到2012年6月,多倫多和溫哥華機場查獲來自中國人的1300萬美元未申報現金。

  加拿大是較早與中國正式建立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國家之一。1994 年,中國與加拿大簽署第一個專門的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1999 年,兩國政府在加拿大渥太華又簽署“諒解備忘錄”,進一步構建刑事司法協助體系,明確合作範圍包括“雙方根據各自國家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打擊賄賂犯罪”。

  在中國農業銀行衡水支行一百億美元備用信用證詐騙案中,我國向加拿大提出了刑事司法協助請求,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向外國提出刑事司法協助請求。

  由於制度和司法體制差異等原因,兩國沒能簽訂雙邊引渡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移民法遣返成為中加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

  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主犯賴昌星,1999年案發後攜款逃往加拿大,簽證過期後申請難民資格以及暫緩執行遣返令被駁回。經過長達13年的遣返風險評估,2011年7月23日,賴昌星被加拿大遣返中國。

  實踐中,中國許多逃犯為對抗遣返都大打所謂被“迫害”或遭“酷刑”這兩張牌,想要更有效地解決貪官遣返問題,還需簽訂中加雙邊引渡條約,並簡化相關手續。相信隨著兩國引渡條約的簽訂,加拿大將不再是“中國外逃貪官的天堂”。

  中澳主用境外追訴方式追逃貪官

  澳大利亞“商業觀察家”網站日前刊文稱,在中國59個公開備案的“裸官”外逃案件中,有7名“裸官”身在澳大利亞。澳媒報道,澳警方已同意協助中國引渡逃到澳大利亞的中國貪官,人員從“一份不到100人的大名單”裏選出。

  此次合作並非中澳第一次合作。和中美、中加一樣,中澳追逃貪官司法合作同樣建立在一系列法律協議簽訂的基礎上。由於簽訂於2007年的引渡條約尚未生效,中澳追逃貪官的司法合作主要以境外追訴的方式進行。

  2011年,“李繼祥案”成為我國與澳大利亞警方聯手成功追訴外逃貪官的“中澳司法合作第一案”,也是不法分子在國內犯罪、在國外被追究刑罰的成功案例。

  1998年6月至2001年5月期間,原國有公司南海市置業公司經理李繼祥與同夥李運南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挪用南海市政府住房基金。立案偵查後,李繼祥經香港出境潛逃到澳大利亞。

  中國選擇與澳大利亞警方直接合作,在澳大利亞對李繼祥提起刑事訴訟。經過長達5年的司法協助,澳大利亞昆士蘭州最高法院以洗錢罪、利用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李繼祥入獄26年,追回鉅額財産3000余萬元。

  不僅在境外追訴上開展合作,中澳未糾纏于有無引渡條約這樣的細節,而從更大的國際法平臺上展開闔作。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平臺,以簽署國的法定國際義務為行動指針,為最終將犯罪嫌疑人押回中國創造了可能。

  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發言人説,該局將協助配合中國政府的追捕海外貪官行動,並將代表中國相關機構在澳採取追蹤和罰沒非法資産的行動。

  除追捕外逃貪官,該發言人説,澳聯邦警察局和中國公安部還將繼續通過高層會談等形式,加強在反洗錢、打擊非法資金往來、追蹤經濟罪犯等方面的合作,提升雙方關係。

  對海外追貪追贓,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説:“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反腐敗和境外追逃追贓工作。在懲治腐敗問題上,態度堅決,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腐敗分子不論逃到天涯海角,都一定要將其繩之以法。”

  中國外交部部長王毅表示,北京APEC會議預期有100多項成果,其中一項重要成果就是部長會議上關於反腐的宣言。希望國際社會配合和支援,特別是在追逃、追贓方面,希望有關國家能給予支援,“不要使你們的國家成為犯罪者藏匿天堂”。

  (記者 楊牧 實習記者 孫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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