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涉稅行為會遭罰?——國稅總局向社會公佈首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
- 發佈時間:2015-02-26 18:51:5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韓潔、何雨欣)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對規範行政執法權、更好服務管理相對人意義重大。國家稅務總局26日向社會公開了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讓權力在陽光下透明運作。
2014年底,稅務總局印發《關於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以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為突破口,逐步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
在此間舉行的新聞通報會上,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靳萬軍介紹,此次公開的首批權力清單共3類8項處罰權力事項。
其中,賬簿憑證管理類處罰權力事項3項,包括對納稅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資料,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辦法核算軟體,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處罰權力;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處罰權力;對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偽造完稅憑證的處罰權力。
納稅申報類2項,包括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處罰權力;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處罰權力。
還有3項涉及稅務檢查的處罰權力事項,包括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處罰權力;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扣繳稅款的決定,或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處罰權力;以及對有關單位拒絕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的處罰權力。
靳萬軍説,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權力清單行使權力,不得隨意設定和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力。稅務總局將分批公佈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不斷強化權力運作制約和監督體系,切實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