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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三部門明確 魯甸地震受損嚴重企業免三年所得稅

  • 發佈時間:2015-02-18 03:14:1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2月17日訊 記者曾金華報道: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17日發佈通知,明確對魯甸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

  這是3部門公佈的支援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中的一項內容。3部門表示,稅收優惠政策旨在支援和幫助魯甸地震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産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使災區基本生産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準。

  這些稅收政策中,最受關注的是有關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政策。除了對受損嚴重企業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還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免征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企業所得稅。

  同時,自2014年8月3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准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在3年內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3部門還公佈了關於減輕個人稅收負擔的稅收政策,自2014年8月3日起,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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