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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三部門:魯甸地震受損嚴重企業免三年所得稅

  • 發佈時間:2015-02-17 19:36: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2月17日電(記者韓潔、申鋮)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17日發佈通知,明確對魯甸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

  這是三部門公佈的支援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中的一項內容。三部門表示,稅收優惠政策旨在支援和幫助魯甸地震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産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使災區基本生産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準。

  這些稅收政策中最受關注的是有關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稅收政策。除了對受損嚴重企業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還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免征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企業所得稅。

  同時,自2014年8月3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准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在3年內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三部門還公佈了關於減輕個人稅收負擔的稅收政策,自2014年8月3日起,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受災地區的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也將享有稅收優惠,如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因地震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佔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征耕地佔用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征契稅;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等。

  同時,三部門還出臺稅收優惠鼓勵社會各界支援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如自2014年8月3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等。

  此外,三部門還公佈了受災地區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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