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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西安陜鼓通風設備有限公司)

  • 發佈時間:2015-02-12 15:29:31  來源:環保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西安陜鼓通風設備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610115100001348

  組織機構代碼:67327645-8

  法定代表人:劉海軍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代王街辦

  西安陜鼓通風設備有限公司核安全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存在無許可證擅自從事臺山核電項目核級風機設計、製造活動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西安陜鼓動力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陜鼓通風臺山核電DVL系統差異化風機合同問題的調查報告》、南方風機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臺山E-001 DVL系統風機差異化製造中存在嚴重問題的報告》、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關於報送臺山項目DVL差異化風機分包合同管理問題自查及整改情況的函》(廣核工函〔2014〕26號)等報告及2014年9月19日調查形成的8份詢問筆錄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關於禁止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活動的規定。我局于2015年1月19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5年《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國核安函〔2015〕11號)及《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15〕02號)和你公司《關於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回函》(陜鼓通風發〔2015〕3號)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50萬元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核安全局

  2015年2月9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2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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