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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全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技術能手推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2-11 16:31:28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建築業企業:

  為鼓勵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工人努力提高技能水準,進一步規範全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技術能手推薦工作,根據《勞動法》和《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0年第7號)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全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技術能手推薦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5月9日

  全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技術能手推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宣傳全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優秀技能人才,引導工人學習鑽研技術,營造尊重勞動、崇尚技能,崗位成才、技能成才的社會氛圍,完善全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技術能手(以下簡稱建設行業技術能手)推薦工作機制,做好全國技術能手候選人推薦工作,根據《勞動法》和《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0年第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行業技術能手的推薦工作是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全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優秀技能人才的激勵制度。

  住房城鄉建設部成立全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技術能手推薦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推薦工作辦公室),推薦工作辦公室設在人事司,負責建設行業技術能手推薦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三條 推薦的職業(工種)範圍為全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國家職業標準中設置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等級的職業(工種)。

  第四條 建設行業技術能手的推薦活動每兩年開展一次,每次推薦的具體時間和人數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確定。

  第五條 凡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的技術工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一般應具有高級工及以上的職業資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參加建設行業技術能手的推薦:

  (一)在本職業(工種)中具備較高技藝,在培養技術工人、傳授技術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包括在職業院校、農民工業餘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工作業績突出的);

  (二)在開展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某一生産工作領域,具有領先的技術技能水準,並總結出先進的操作技術方法,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開發、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成現實生産力方面有突出貢獻,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五)獲得省級技術能手或省級建設行業技術能手稱號的。

  第六條 下列情況經推薦工作辦公室復核認定,可直接授予建設行業技術能手稱號(不佔分配名額):

  (一)國家一類職業技能競賽中各工種優勝獎及以上獎項獲得者;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或其授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的國家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各工種一、二、三等獎獲得者;

  (三)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建築業企業組織的國家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各工種前六名獲得者;

  (四)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競賽各工種前三名獲得者。

  第七條 建設行業技術能手的推薦實行國家和省兩級評審制。住房城鄉建設部設立全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技術能手評審委員會,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建築業企業設立本地區(本企業)技術能手評審委員會。

  國家級和省級評審委員會由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專業管理人員等組成,一般7人或9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所佔比例不低於50%。

  第八條 建設行業技術能手候選人由用人單位申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建築業企業組織技術能手評審委員會,對本地區(本單位)建設行業技術能手候選人進行初審,對候選人所提供的申報表、事跡材料和證明材料等予以認定,並按照分配名額進行推薦,報推薦工作辦公室。

  第九條 全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技術能手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各地區(各單位)推薦的建設行業技術能手候選人進行復審,並由評審委員會委員投票表決,推薦工作辦公室對通過評審的人員名單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和《中國建設報》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公示無異議的建設行業技術能手候選人進行表揚:

  (一)授予建設行業技術能手稱號,頒發證書並通報表揚;

  (二)納入全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高技能人才庫;

  (三)擇優推薦參加“全國技術能手”評選;

  (四)通過行業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報道建設行業技術能手的先進事跡。

  第十一條 對已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或建設行業技術能手稱號的,不再重復授予。

  第十二條 對違反推薦規定和推薦程式,弄虛作假騙取建設行業技術能手稱號的單位和個人,住房城鄉建設部將予以通報批評,並撤銷建設行業技術能手稱號。

  第十三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建築業企業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單位)建設行業技術能手推薦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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