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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個人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注意六大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2-09 17:2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2月9日電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今日表示,個人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時應注意六大風險,包括價格波動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強行平倉風險、合約到期風險、行權失敗風險、交收違約風險。

  一是價格波動風險。期權是具有杠桿性且較為複雜的金融衍生産品,影響期權價格的因素也較多,有時會出現價格大幅被動,是投資者需要注意的重要風險之。

  二是市場流動性風險。期權合約有認購、認沽之分,有不同的到期月份,每個到期月份又有不同行權價的合約,數量眾多。部分合約會有成交量低、交易不活躍的問題,因此投資者在交易期權時需注意流動性風險。

  三是強行平倉風險。期權交易採用類似期貨的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每日收市後會按照合約結算價向期權義務方計算收取維持保證金,如果義務方保證金賬戶內的可用資金不足,就會被要求補交保證盤,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且未自行平倉,就會被強行平倉。除上述情形外,投資者違規持倉超限時,如果未按規定自行平倉,也可能被強行平倉。

  四是合約到期風險。股票和ETF沒有到期日,投資者可以長期持有,不存在"過期作廢"問題。而期權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權合約又有不同的到期日。到期日當天,權利方要做好提出行權的準備:義務方要做好被行權的準備。一旦過了到期日,即使是對投資者有利的期權合約,如果沒有行權就會作廢,不再有任何價值,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內也不再顯示已過期的合約持倉。因此投資者需注意每個期權合約的到期日,對平倉或是否行權早做準備。

  五是行權失敗風險。投資者在提出行權後如果沒有備齊足額的資金或證券,就會被判定為行權失敗,無法行使期權合約賦予的權利,因此投資者需要對打算行權的合約事先做好資金和證券的準備。

  六是交收違約風險。期權義務方無法在交收日備齊足額的資金或證券用於交收履約,就會被判定為違約。正常情況下期權義務方違約的,可能會面臨罰金、限制交易許可權等處罰措施,因此投資者需要對違約風險及其後果有充分的認識和準備。(中新網證券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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