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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現金價值産品快速增保費監管著力防範相關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2-07 11:4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高現金價值産品快速增保費 監管著力防範相關風險

  近日,圍繞安邦保險的新聞頻頻出鏡,而關於安邦保險等公司的産品銷售模式的爭議也在持續發酵。包括安邦人壽在內的多家保險公司的快速增長,使得業內開始關注高現金價值産品、“類高現金價值産品”的發展前景,而監管層在著力防範相關風險。

  2014年末,有媒體報道稱“安邦人壽保費暴增,銀保渠道理財産品成利器”。據稱,安邦人壽之所以能短時間內快速吸金,主要靠銀保渠道銷售部的高收益率理財産品,這已經成為投資驅動負債類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模式。除了安邦,前海人壽、珠江人壽、華夏人壽、富德生命都是同樣玩法。

  保監會 1月末公佈的《2014年人身保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情況表》顯示,安邦人壽原保險保費收入達5288755.52萬元,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達901626.22萬元,安邦財險原保險保費收入達513540.85萬元。與前一年同期相比,數據已經翻倍增長。在部分大城市,安邦人壽的市場份額迅速增長。

  而從公開數據看,快速增長的不只有安邦保險。一些保險公司依靠銀保等渠道銷售高現金價值産品,特別是以短期分紅型産品的“一年末現金價值高於所繳保費”為賣點,在短時間內獲得了可觀保費。這一模式被業內視作“投資驅動負債”的業務模式。

  根據相關條文定義,高現價産品是指第二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與累計生存保險金之和超過累計所繳保費,且預期該産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不滿3年的産品。而上述部分保險公司所銷售的産品的預期存續期限超過3年,嚴格來講不應視作高現金價值産品,而應定性為“類高現金價值産品”。

  業內人士對此類賺取保費的模式持保留意見,他們認為相關理財産品承諾的收益高,連帶的成本增加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這樣,風險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宏觀投資環境和投資團隊的業務水準,並非所有保險公司對此都可很好把控。

  2014年2月,保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高現金價值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不僅明確銷售高現金價值産品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於150%;而且強調,保險公司應合理控制高現金價值産品的保費規模,年度保費收入應與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相匹配。

  1月上旬,保監會發佈《保險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提出産品屬性要素主要考察産品本身被用於洗錢的可能性,保險機構應綜合考察各子項的影響。保險産品特別是投資性理財産品,與投資的關聯程度越高,越容易受到洗錢分子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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