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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撿到的狗頭金歸誰所有?

  • 發佈時間:2015-02-06 02:31:2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家之言

  這塊狗頭金,既不屬於埋藏物和文物,也不屬於具有一定規模的礦産資源,並沒有被地方政府收走的理由。

  新疆青河縣一牧民上周意外撿到重7.85公斤左右的一塊狗頭黃金,這塊黃金形狀酷似中國地圖。

  聯想到之前一些地方發生的民眾撿到烏木、黃龍玉等之後被當地政府收歸國有的事件,網友們看到這則新聞之後大都會條件反射般産生疑問——這塊狗頭金歸誰所有?

  政府將民眾發現或撿拾的相關物品收歸國有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其二,《礦産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産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産資源的所有權。其三,《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據此,政府收走一些發現物、拾得物是合理的。但對於新疆牧民撿到的這塊狗頭金,當地政府並沒有收走的依據。

  顯然,這塊狗頭金並不是埋藏物、隱藏物,也不是文物。從廣義的角度看,狗頭金貌似屬於礦産資源,但《礦産資源法》中所稱的礦産資源應該具有儲量達到一定規模、具有重大價值、牽涉重大國家利益等特徵,而一塊幾公斤重的狗頭金“個體”不符合這些特徵,或者説即便有些特徵也很不明顯。

  筆者以為,針對被民眾發現的數量不多、品質不大、價值有限的狗頭金、玉石以及類似的礦石等,地方政府不應該一門心思、不管不顧地收歸國有,而是應該在尊重發現者意志的基礎上,給發現者留出一定的佔有空間。如果發現者自願上交,那麼政府就可以予以接收並酌情補償,如果發現者不願上交,就應承認發現者對礦石的所有權。這樣做,不違背法律關於無主埋藏物、隱藏物、遺棄物、文物以及礦産資源歸屬定性的原則,不侵害國家的重大利益。

  也希望地方政府能夠明確“要”與“不要”的標準和範圍,使“收歸國有”和“賦予民權”更加公正合理,更符合民意。

  □李英鋒(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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