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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稱存款“失蹤”實為“被騙” 已要求嚴查

  • 發佈時間:2015-02-05 00:00:0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此前多地被曝銀行存款“失蹤”,銀監會稱不排除銀行裏有“內鬼”,已要求嚴查。

  杭州、南京等多地儲戶銀行存款近日接連被曝“失蹤”,引起社會和監管層關注。2月4日,銀監會發佈評論文章《所謂存款“失蹤”原來是“被騙”》。銀監會相關人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所謂存款“失蹤”,實際上是“被騙”,目前銀行存款不存在丟失、失蹤狀態,提醒儲戶不要貪圖高利息,以防被騙。該人士稱,存款詐騙案件需要司法部門來調查,認定責任後,監管部門會追責。

  1月15日,新華社刊發以《42名儲戶9500萬存款丟失,多地銀行存款屢失蹤》為題的調查報道。

  報道稱,近日多地銀行存款頻頻“失蹤”,浙江杭州42位銀行儲戶放在銀行的數千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瀘州老窖等知名企業存款也出現異常,近3個月存在銀行的5億元不知去向。同時,義烏、南京、湖北等地也出現了儲戶存款失蹤事件。

  昨日,《所謂存款“失蹤”原來是“被騙”》作者河北銀監局人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經了解,上述存款不是“失蹤”,也不是“被盜”,而是不知不覺中“被騙”了。隨著ATM機、POS機、網銀、手機等支付方式越來越普及,通過銀行渠道或冒充銀行詐騙成了一些騙子們的首選。

  在1月23日國新辦舉行的2014金融改革等情況政策例行吹風會上,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表示,銀監會已經關注到此事,具體原因和情況還在進一步調查。無論發生什麼情況,銀行都必須加強自身管理,有義務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

  “儲戶存款失蹤後,銀行需要調查是什麼原因引起的。”王兆星説,不管是因為銀行管理或資訊系統漏洞,還是因為個別社會犯罪分子和銀行的工作人員相互勾結造成對存款資金的詐騙等,要分清不同的情況、不同的性質、不同的責任來分別加以處理。

  上述銀監會相關人士稱,銀行存款是安全的,不過,不排除銀行員工裏也有“壞人”,與外人“內外勾結”詐騙存款等,銀監會已經要求銀行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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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名儲戶丟錢因內外勾結詐騙”

  2月4日,銀監會發佈評論文章《所謂存款“失蹤”原來是“被騙”》,對於存款詐騙方式作了歸類,認為主要有:社會人員詐騙、銀行員工與社會人員內外勾結詐騙、銀行員工騙取客戶存款;對應三類不同的詐騙方式,銀行承擔不同的責任。

  瀘州老窖案:社會人員詐騙

  文章指出,瀘州老窖公司“丟失”1.5億元銀行存款一案,屬於社會人員詐騙。有數名詐騙分子合謀偽造銀行印章,編造假存款合作協議,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到公司到府開戶,獲取公司有關開戶所需資料和印模,然後私刻假印章,偽造開戶資料,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並使用假印鑒將存款全部轉出銀行。

  文章稱,在這類案例中,客戶未能辨別真偽,洩露關鍵資訊,導致資金被騙,銀行似乎沒有明顯過錯。當然,銀行也有責任、有義務完善相關制度和流程,銀行工作人員有必要嚴格核對、明察秋毫,減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機。

  42名儲戶案:內外勾結詐騙

  文章還指出,在銀行員工與社會人員內外勾結詐騙案中,常見的騙人誘餌是“存款利息高”。比如杭州的42名儲戶,仲介騙子承諾給他們年利率13%,然後被領到銀行對面的一個房間裏,簽訂一份承諾書,內容包括“不開通短信提醒”“不開通網銀許可權”,更可笑的一條是“不對在銀行工作的親人朋友提起”等,這很顯然不是一筆正常的存款。

  文章稱,發生內外勾結的詐騙案,有關銀行必須對儲戶的資金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銀行為了自己的信譽一般會對存款本金和正常利息先行墊付;司法部門也會根據各方所負的責任作出最終裁決。但無論如何,存款的高息是不受保護的,而且損失部分本金也是有可能的。

  在銀行員工騙取客戶存款案中,曾出現過銀行員工誘騙儲戶多次輸入密碼,在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暗中將存款轉出。發生這種詐騙時,銀行會全部負責。

  新京報記者 金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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