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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環責險,需多方協力共推進

  • 發佈時間:2015-02-05 04:29:26  來源:大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李 鐵

  實習生 閆思祺

  “我省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程一年以來,首批有39家企業投保,保險費合計183.83萬元,保額2.73億元,兌現支付賠款2筆,共計55.59萬元。”山東省環保廳副廳長儀垂傑在1月28至29日舉行的山東首屆責任保險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高峰論壇上介紹。

  “我省將出臺關於新國十條實施的若干意見,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作細化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局長孫建寧表示。

  責任保險成為第四大險種

  但覆蓋面不高

  近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呈現持續較快增長的發展勢頭。據了解,2013年保費收入217億元,成為繼車險、企財險、農險之後財産保險業第四大險種。

  然而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責任保險仍顯滯後。山東財經大學校長卓志介紹,2013年我國責任保險保費佔財産保險費比僅3.3%,而其他全球九大商業責任保險市場平均佔比超過10%。在實踐中,部分企業存有僥倖心理,在很多領域國家沒有強制性投保責任保險的法律法規要求,對“應保未保”的企業,沒有制約性措施。

  作為專業化要求較高的責任險險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處境更為尷尬。“企業根本沒有動力為可能性很小的環境污染責任購買保險。”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社坤説,“在實踐中,環境損害賠償困難重重,儘管我國每年有大量環境污染事故發生,但是只有數量極少的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

  就我省情況而言,山東省政府金融辦主任李永健説:“在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上,尤其是責任保險在山東發揮的作用,我們才是剛剛走在路上,將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獲發展契機

  儘管我國責任保險,尤其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目前還處於起步階段,不過,各種因素的疊加有望推動責任保險獲得大發展。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趙章元在走訪調研全國各地環境問題後疾呼,我國正處於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作為一項國際上普遍採用的應對環境污染問題的綠色保險制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很有必要在國內推廣。

  趙章元説,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既有利於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準,更有利於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正是基於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得到了空前的關注。2014年8月發佈的“新國十條”明確提出要加強環境污染安全、醫療責任等責任保險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中的功能作用。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的《環保法》首次將環境污染責任條款寫入環保法,為保險機制輔助環境治理開闢了新的空間,作為集中體現現代保險制度管理功能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正面臨著難得的發展機遇。

  政府、市場、法律攜手推進是關鍵

  作為全國首批試點城市,蘇州市自2010年開始啟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太平洋保險公司加入了四家公司成立的共保體。2013年,蘇州新區75家重點企業投保了環境責任保險,太平洋保險承保了其中49家企業。

  據太平洋保險蘇州分公司工作人員介紹,2013年擴面工作進展較快的關鍵取決於“強制”力度。當時,蘇州新區環保局與金融辦聯合發文,統一時間要求、統一責任範圍、統一服務標準,政府推動、市場運作、雙向選擇,很短的時間內,實現了全覆蓋。

  對於政府而言,也亟需轉變職能。李永健認為,政府和市場應齊頭並進,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經濟手段來解決人的問題要比用政府的手段解決方便得多也有效得多,確實能節約社會成本。”李永健説,“社會治理的任務很艱巨,光靠政府自身很難解決,更多的應該是靠保險市場,用保險工具來解決這個問題。”

  不過,政企攜手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目前還面臨缺乏法律依據和保障的問題。

  王社坤介紹,在沒有法律依據和保障的情況下,強制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嫌違法,而僅依賴市場推動,企業則缺乏投保動力,而且容易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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