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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糾紛背後:尋找可行性與公正性的平衡點

  • 發佈時間:2015-02-04 01:31:16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技術市場專論

  繼此前在印度對小米公司進行專利訴訟之後,近日愛立信又在美國對蘋果公司提起申訴,要求法院對愛立信向蘋果公司提出的全球專利授權費作出判決,而此前不久蘋果也發起了針對HTC、三星等手機廠商的專利訴訟。可以説,全球專利費大戰如箭在弦上,一觸即發。

  事實上,進入智慧手機時代之後,全球巨頭之間的專利訴訟就層出不窮,諾基亞、微軟、摩托羅拉、華為、中興、HTC等均遭遇過專利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與此前爭論焦點聚集在“專利費該不該收”所不同,此次愛立信和蘋果的官司集中在了“專利技術的界定、專利費的收取標準”等問題,而此前在關於高通反壟斷的訴訟中,相關組織也重點提及了這兩方面問題。那麼,專利費究竟應該怎樣收取?

  專利機制有助技術創新

  任何一項專利從概念誕生、實驗室反覆試驗創新,到最終形成專利,都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專利持有者需要為此付出巨大的投資。而在專利方面積累深厚的公司,無一例外都投入了鉅額研發費用。例如,目前擁有3.5萬個獲批專利的愛立信,每年的研發投資都在50億美元以上。

  為此,通過申請專利形成對創新的保護,並通過授權的方式獲取收入,或者通過交叉授權獲得使用其他公司專利的權利,是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這是對創新者所付出時間和精力的一種認可,有助於形成鼓勵創新的氛圍。

  此外,專利機制也有利於專利的開放和共用,從而促進相關産業的快速發展。因為在專利提交一定時間後,專利文檔就會向全世界公開,所有同行都可以看到這項技術的細節,從而促進技術的共用。反之,如果相關持有人並未申請專利,那麼就可以長期持有並從中盈利,而其他同行則無從分享創新帶來的好處。例如,可口可樂未曾對其配方申請專利,因此到現在為止,該配方已經讓可口可樂公司獲益了100多年。

  目前,FRAND原則(公平、合理、非歧視)是全球公認的智慧財産權政策制定和活動所遵循的核心原則。在電信行業,FRAND也已成為公認原則,包括3GPP在內的很多電信組織在把專利納入電信標準時,都要求專利擁有者簽署關於FRAND的聲明。

  界定收費範圍和標準成難題

  在FRAND大框架之下,專利持有者和使用者之間依舊糾紛不斷,矛盾的焦點集中在公平、合理、非歧視如何度量。如本次愛立信和蘋果之間的訴訟,爭論的核心就在於:其一,蘋果認為愛立信的專利對於該公司移動設備的高速聯網技術而言並非必要專利;其二,基於整機價格收費還是基於晶片價格收費;其三,蘋果此前與愛立信簽訂的專利授權協議已到期,蘋果認為近年來愛立信的專利價值正在下降,因此續簽的費率標準應該下調,而愛立信則堅持不變。

  無獨有偶,此前國內有關機構對高通的專利訴訟中,也將焦點放在了高通以整機作為計算許可費的基礎、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許可、對過期專利繼續收費等方面。由此可見,“收什麼、怎麼收”已經成為專利許可的共性問題。

  一般而言,開發者在使用標準化技術開發新産品時必須用到的、無法回避的專利,就應被視為必要專利,也就是説,必要專利具有不可替代性、唯一性的特點,比如通信的基礎處理技術和協議,當然在具體情況中還需要雙方進行談判。

  對於以整機還是以晶片作為計算基礎的問題,目前業界存在較大爭議。無論高通還是愛立信,在計算專利費用時都選擇以整機價格為基礎加以收取,如高通對3G手機按照其價格的5%收取專利費,愛立信在印度收取的專利費用一般在手機價格的1%左右。這種收費方式簡單明瞭,操作起來可行性較強,不過業界對此卻頗有爭議,認為愛立信和高通等廠商所擁有的通信核心專利主要體現在通信晶片組中,至於顯示屏、電池、記憶體、攝像頭等則與其專利無關,因此按照整機的一定比例收取專利費用,存在過度收費的嫌疑。

  至於費率標準更是業界爭議的焦點。可以確定的是:在FRAND原則下,專利持有人不能對同一專利和同一權利收取不同水準的專利費。對於蘋果和愛立信爭論的對於過去的技術現在是否應該降低費率,應該看到的是,愛立信的技術仍在不斷演進中,雖然個別技術會過時,但是愛立信會在其中加入很多新的專利,所以即便過去的專利價值降低,新的專利也需要納入考慮範圍。

  由於專利費用的計算是一件極其複雜的工作,如果完全按照費用和價值對等計算,則需要專利雙方將專利細分、評估,這必然需要巨大的工作量,為此談判目前仍是解決爭議的主要途徑。

  當然,也有越來越多的公司選擇通過訴訟程式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也有助於建立公正的專利授權制度。因為,目前企業之間的專利授權協議基本上是個“黑匣子”,協議雙方往往會以涉及商業機密為由不予公開,這也使得所謂的FRAND往往依靠企業自覺性來執行,但實際效果就不得而知。如果走上訴訟渠道,訴訟雙方就需要向法庭提交相關案例,其中就包括對其他公司的收費標準,這有助於法院做出公正判決,逐步消除不同廠商之間的專利收費差異,從而促進公正、非歧視的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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