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説遺産繼承的那些潛規則:獨生子女繼承並非更難
- 發佈時間:2015-02-03 16:26:29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插圖 宋溪
獨生子女繼承遺産,更難嗎?
“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的遺産?99.99%的人都想不到!”一條噱頭十足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裏刷屏無數。而在不久前結束的北京兩會上,12名政協委員聯名,直指辦理遺産繼承權公證“手續繁瑣、花費巨大”。呼籲廢除要求當事人辦理遺産繼承權公證的做法,建議在當地房産登記部門、人民銀行等財産登記和管理部門、人民法院等司法機構與中華遺囑庫、公證遺囑資訊平臺等遺囑登記部門之間建立資訊溝通渠道,查詢並認定這些專業機構所登記的遺囑,及時作出認定並辦理繼承手續。
獨生子女一代步入中年,“遺産繼承”關係到越來越多的家庭,業內人士的分歧究竟聚焦何處,又有哪些需要我們了解的“門道”?
■熱帖勘誤
“銀行要公證、公證要存款證明”的死結已部分解決
《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的遺産?99.99%的人都想不到!》
“……因繼承人要求繼承的遺産絕大多數是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戶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沒有就財産進行説明的,繼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摺或者不知道存摺、信用卡的密碼。而遺産在繼承開始後實際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共同共有狀態,銀行因無法確定繼承人是否為唯一權利人而不願為其辦理支取存款及辦理挂失支取手續,從而導致繼承人無法實現繼承權。
另外,即便有證據可以證明獨生子女為唯一合法繼承人,銀行鋻於自身規章制度的原因,經常存在不積極配合權利人行使繼承權的情形。”
陳凱(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華遺囑庫管理委員會主任):
這篇文章取材于2010年的報道,標題被重新包裝過。“99.99%的人都沒有想到”沒錯,但並不是説99.99%的獨生子女都要碰到問題。當然,問題確實存在,而且即便不是獨生子女也有類似的問題。
文章有一個論點需要更新:父母去世後,獨生子女可能找不到父母的存款,遺産資訊不明。當事人要去銀行查的話,銀行會要求先辦公證,而公證處説你得先拿出存款證明,才給你辦公證,就成了死結。針對這個問題,2013年司法部和銀監會出臺了新規定,繼承人可以先到公證處開一個查詢函,就可以找銀行去查了。
所以在2013年3月以後,這個問題部分解決了。但是內外資銀行幾十家,你不知道存在哪個銀行,只能大海撈針。有的人説我天天跟父母住在一起,父母住的周邊的銀行我都查一遍,這只是普通的情況;如果父母是商人或者是跟子女已經多年分開進行經濟活動的呢?
■現實
資料不全難公證,無人可告難訴訟
陳凱:目前在我國辦理遺産繼承有兩個解決方案,一是公證,二是訴訟。
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困難在於,有時候公證處要求出具的某些證明文件,繼承人難以提供。舉個真實案例,有一家母親去世了,兒女在有遺囑的情況下去做繼承公證。按照公證處的要求,母親去世後父親沒有再婚要證明,父親履歷裏兒女名字有錯也要證明,還要爺爺奶奶的去世證明——這個是最“奇葩”的,也是大部分人都能碰到的問題,很多到我們這兒來立遺囑的老人都七十多歲了,連父母的名字都只能記個大概,你怎麼要求他的兒女將來再去找他父母的去世證明呢?老人去世的那個縣那個村還存在不存在都不知道,去哪兒找證明呢?
但找不到證明就不行,因為只要他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死在他的父母之後,這個繼承權就不是百分之百——在現行制度下,公證處這點要求是合法的,不能説是公證處刁難,這就是一個現實問題。
如果這個家庭背景很複雜,公證處是不敢做(公證)的。遇到父母更名、子女更名,房地産地址變化等問題都很難證明。公證處看到自身有風險就會要求繼承人去找各種證據。我們國家的檔案是斷代的,經歷了“文革”,缺乏行政配套,婚姻、死亡、房産……都缺少統一的查詢途徑。公證處不會直接説我不能給你公證,而是會設置很多條件,“軟性拒絕”自己沒把握的東西,讓你難以完成。
公證這條路走不通,繼承人就只能選擇訴訟,有些案子就是一家人打“假”官司來解決,但獨生子女的問題在於,他找不到其他的繼承人來當被告,這就沒辦法立案,所謂獨生子女繼承難就難在這兒。
父母和前配偶的子女、婚外私生子女都可能被漏掉
王士剛(北京市方正公證處主任):獨生子女繼承難這個説法我覺得很費解,因為從公證的角度來説,對獨生子女和多人繼承都是一樣對待的。人們覺得繼承難,是對這件事情的複雜程度缺乏認識,繼承本來就是一件複雜的事。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的合法繼承人。你是獨生子女沒有問題,但被繼承人的父母是不是還活著?配偶是不是還在?這些我們都要核查。不能説你是獨生子女,就應該給你,這種想法和法律是相違背的,法律沒有規定遺産只由獨生子女繼承,而且繼承人是不是獨生子女也需要認定。獨生子女只是計生政策中的獎勵憑證,不是一個法定的證明,它不完全,比如有的人結過兩次婚,先後兩個子女都有獨生子女證,這種情況是實際存在的。
而公證員要對遺産標的,誰是合法繼承人,他們的權利是什麼,他們是否行使這些權利等等一系列問題進行核查;比如繼承人在填親屬關係的時候,經常都不填父母和前配偶的子女。我們一年裏總會發現有二十個左右的繼承主張,遺漏了合法繼承人。
所以,公證員必須去核查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即便是這樣,也避免不了被繼承人在婚外有私生子女,而對非婚生子女的審查非常困難,所以我呼籲建立法定的公證公示制度,由公證處在合適的媒體上發佈相應的公告,有人要主張權利,就在期限內到公證處來舉證,這才符合法律精神。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被繼承人父母能夠推算到一百二十歲以上,通常我們就自己認定了,不需要死亡證明;而且也不是非要死亡證明,還可以用墓碑照片、火化證等證據來證明。這種“難”大家覺得受不了,其實是缺乏法制觀念。
如果錯了,公證處要賠五十萬
可公證費只有三千元
王士剛:“軟性拒絕”這種情況全國都存在。因為公證出具的結論是認定性的,也就是説依據公證書做出的行政行為,如果錯了,由公證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我們現在就有一個繼承案在上訴,是後妻帶著子女繼承遺産,把前妻的子女隱瞞了,我們沒核實到這個情況;結果兩邊打起來。這個後妻已經七八十歲了,説房子賣了,錢沒了;另一方就要求我們承擔責任,主張五十萬,房價的四分之一。法院如果判了,我們就要承擔這麼多賠償,而公證費只有三千元。所以,公證員肯定不願意辦他認為有風險的公證;相比之下,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只是一種建議性的意見,在非訴案件中沒有太大風險。
英美法係是由律師來做見證,看見什麼説什麼;我們國家是大陸法係,德國法國這些國家都有嚴的登記制度,每個人的登記事項非常詳盡,而且他們有很強的公示制度,各種資訊公證員在網路上都可以看到,不像我們各個單位都以自身為本位,資訊保存在各自的系統裏,沒有建立國家層面的統一系統,你得挨個去查。大家覺得開證明麻煩,是因為很多制度我們前期沒有建立。記者 張棻 魏婧
■現實
“留遺囑,就是想到孩子們會爭
結果到公證處來,大家還是爭”
陳凱(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華遺囑庫管理委員會主任):即使當事人立了遺囑,公證處也需要把其他人叫到場,才能辦繼承權公證,比如我立遺囑把財産給大兒子,他拿著遺囑去辦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會説你得把兄弟姐妹叫過來,他們都同意我才給你辦,他們不同意,你們就上法院。本來遺囑是為了防範糾紛的,父親之所以留遺囑,可能就是想到了孩子們會爭,結果到公證處來,大家還是爭,有什麼意義?遺囑就變成只解決歸屬問題,不解決執行問題了。
這個問題,目前的制度沒法解決。我認為只能是房管局對接專業機構——公證處、律師事務所、遺囑庫。只要遺囑是合法的,繼承人應該拿著遺囑到房管局直接過戶;或者是到公證處,只要查明沒有站不住腳的理由,就應該確認。房管局認可後發一個公告或通知,如果其他人有異議,就去法院訴訟,如果沒有異議,公告期到了就過戶,這樣比較合理。
“很多公證處都在往外推遺囑業務,風險太大”
王士剛(北京市方正公證處主任):生前立遺囑原則上説好一點,我們國家規定,口頭、錄音、代書、自書、公證——五種遺囑形式都有效,從效力上來説,只有公證遺囑可以壓過前四種,但前四種沒有誰可以壓過誰。
遺囑會出的問題是你拿來一份代書遺囑也好,律師見證的遺囑也好,我怎麼來確認這份遺囑是最後一個。所以我們主張大家都辦公證遺囑,因為公證遺囑有統一的公證遺囑庫,現在有一百多萬條資訊,如果全國的遺囑在裏面,我們辦公證的時候就不用考慮這份遺囑是不是最後一份,如果有更晚的,很快能查到,而其他遺囑在效力上都不如公證遺囑。否則,我們就需要做一個遺囑檢認,看哪個遺囑有效。
在各種公證裏,遺囑是最容易出問題,因為遺囑要剝奪他人的繼承權,被剝奪者會找公證過程中的任何一個問題,哪怕是筆錄裏錯一個字,都要質疑,來推翻這個遺囑。為什麼遺囑保管的業務現在很火?因為有很多公證處都在往外推遺囑(業務),風險太大。我們想了很多辦法讓公證員做遺囑,比如我們處裏如果今年沒做遺囑,就不能評先進個人。
有些老人自己在家裏寫的遺囑,我們都要考慮是不是子女強迫的。有老人到我們這兒把遺囑立了撤,撤了立,折騰了四五次。其實就是他跟哪個孩子住,就立個遺囑給誰——老人要通過這種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我認為,建立一個法定的遺囑登記制度是最好的方法。德國規定所有的遺囑都要交地區法院保管登記,公證遺囑和當事人自己寫的遺囑都要交過去,交過去的遺囑才是有效的。而我們現在沒有這個制度,就必須進行遺囑檢認。
■爭辯
陳凱:當事人自負其責 不需要強制公證
陳凱:我認為房管局應該調整自己的制度,老百姓在遺囑方面現在90%都是房子的問題,能解決這個問題,就解決了絕大部分問題。現實當中,房管局的顧慮是,我是一個登記部門,不是法律部門,我認定不了遺囑是否違法,有沒有效;所以房管局推給公證處或者法院。公證處也推,你們沒有爭議我給你蓋章,你有爭議去法院,都是不願意擔責任。
所以完全可以讓當事人自負其責,比如你要過戶房産,只要符合要求,簽一個承諾函,我就給你過戶;如果你欺詐或者侵犯了別人的權利,我可以廢除之前的手續或者押著不動,等你們打完官司再按法院判的修改,房管局為什麼要把責任都大包大攬到自己身上呢?沒有必要,萬一以後有問題就作廢。
現在最大的問題,老百姓的切膚之痛,是你憑什麼強制我去公證?我不否認公證是一個解決方案,但它不能變成強制的解決方案,而且這裡面還有一個難和貴的問題。強制要求當事人必須接受某種盈利性服務,才能實現自身合法權利的制度,是一種荒謬的制度。我認為,公證應當是自願的,登記部門可以對接各類專業性主體,法院建立繼承權訴訟的特別程式,綜合來解決。
王士剛:行政機關更“難” 專業機構更“貴”
王士剛:“自負其責”的做法我覺得不可行,因為我們國家沒有禁反言制度。禁反言制度在西方是很嚴格的,説了不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比如你在銀行借款,找一個擔保人,銀行會要求擔保人來做公證,要求你有抵押。但我們現在沒有這方面的制度保障,當事人自己説了什麼話,是沒有用的。
公證制度設立的目的是減少社會司法成本的支出,使社會運作得更加安全。如果打碎現有的方式,建立新的“方便”方式,我們就需要考慮建立這種新方式的後果和成本。
如果遺産繼承不需要公證,直接由行政機關來辦,能解決“難”的問題嗎?我個人認為,會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公證畢竟是要靠業務生活,公證員都希望辦得越快越好,儘快解決了你的問題,掙到公證費,這是公證生存的經濟基礎;而行政機關沒有這種壓力,他要辦成這件事的動力更小,而且同樣擔心風險,所以這解決不了繼承難的問題。
另外,《物權法》賦予登記機關的是“形式審查權”,而非“實質審查權”,如果想要登記機關來做審查,就得修改《物權法》,獲得上位法的支撐;並且不可避免地要增加公務員的名額。這樣做只是當事人不花錢了,但利用國家稅款來滿足一部分人的利益是不是合理呢?遺囑是有資産的人在處理自己的資産,自己的事情為什麼不自己花錢呢?
至於引入新的專業機構,比如律師,我覺得可以,但他的收費肯定會比公證要貴。陳律師的中華遺囑庫能為當事人節省3500元的律師見證費,這應該就是律師見證遺囑的收費了,而我們現在做一份遺囑公證是400元。如果今後律師介入進來,和公證起一樣的作用,公證的收費律師肯定不會接受。
所以,由非行政機關的專業隊伍介入進來,同樣要解決生存的問題。公證是一個大的行業,不僅有繼承公證,還有很多的業務融合在一起來支撐公證機構的生存。拿我們處來説,一年做近六百個遺囑,繼承公證近兩千件,而我們一年的辦證總量是十九萬件,遺産繼承這塊的業務量是很小一部分,所以新的專業機構僅靠繼承業務根本不可能生存。記者 張棻 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