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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減持應有窗口期制度

  • 發佈時間:2015-02-02 02:31:12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一週談

  海潤光伏“高送轉”鬧劇持續發酵。繼1月23日之後,1月27日上市公司又收到來自上交所的《問詢函》。監管部門如此密集地“問詢”,顯然與一系列不合常理的事項有關。

  1月23日,海潤光伏披露了擬10轉20的利潤分配預案。值得注意的是,在其利潤分配預案未公佈前,海潤光伏的股價提前出現異動。自2015年初以來漲幅超過四成,也高於同期滬指3%左右的漲幅。另一方面,海潤光伏2012年~2014年前三季度業績乏善可陳,其根本沒有實施高送轉的“資本”。然而,三位提議高送轉股東的“搭車”減持計劃,則為我們解開了謎團。

  其實,“搭車”高送轉減持的並非只有海潤光伏一家。如去年12月2日賽象科技披露了控股股東的大宗減持計劃,當月25日即公告10轉20的利潤分配預案。再如去年11月26日玉龍股份披露收到實際控制人唐永清等四人提議10轉12派2的高送轉預案,此後,其中的兩位股東借股價上漲之機減持了高達5.67%的股份。由此可見,高送轉已成為某些上市公司股東高位套現的一大“法寶”。

  除了利用高送轉減持套現,資産重組亦成為某些大股東借機高位減持的“利器”。如2013年11月份威華股份宣佈擬75億元收購贛州稀土100%股權,在該利好刺激下,其股價大幅上漲。從去年6月份到今年1月6日,威華股份大股東李建華及一致行動人在股價處於高位時先後減持股份3650萬股,套現金額高達8.4億元。1月22日公司公告重組失敗,其股價即連續三個交易日跌停。大股東及一致行動人提前減持行為不僅遭到市場的質疑,也受到監管部門限制交易的處罰。

  這種行為無疑不利於打造一個公平的市場,但在如何規範大小非減持問題上,2008年頒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顯然還存在諸多不足。筆者建議,可建立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份的“窗口期”制度。一是如果相關股東提議“高送轉”利潤分配方案的,規定在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前不得有任何減持行為。一旦違規,其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二是如果上市公司啟動資産重組工作,規定所有大小非在方案公佈後至上會審核前或宣佈重組失敗前,不能減持所持股份,違者沒收收入並處以罰款。如此一來,海潤光伏、威華股份等大股東高位減持的一幕就難以出現了。

  □曹中銘(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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