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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排污企業改變監測設備數據逃避監管:環保假數據 漏洞怎補

  • 發佈時間:2015-01-21 10:13:0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潘俊強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為加大對企業環保措施的監管,實現對大氣、水環境的實時監測,由中央和地方配套投入污染線上監測網路的資金已逾百億元。然而,一些企業從最初的偷排未達標污染物,到現在通過改變監測設備的數據,以逃避環保部門的監測、監管。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保法》正式實施,其中就有嚴禁通過偽造檢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條款。企業如何“偷數據”?環保部門如何堵漏洞?記者在山東進行了調查。

  劍走偏鋒 數據造假

  修改企業現場端設備參數,破壞採樣系統硬體

  近年來,國家治理環境污染的決心越來越大,在環保監測方面構建的污染線上監測網路的資金投入已逾百億元,目的就是加大對污染企業環保措施的監管,實現對大氣、水環境的實時監測。

  然而,有些企業不在治理污染上下功夫,而是“劍走偏鋒”,在實時監測的情況下搞新型偷排——通過環保監測數據造假,在環保部門眼皮子底下排污。拿山東為例, 2014年,山東多次啟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專項行動,共查處了15家數據造假企業。

  企業的環保監測數據還能造假?這首先得從污染線上監測網路説起。以山東為例,自2007年開始,山東省建設了包括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在內的全省環境自動監控系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主要由安裝在廢氣、廢水重點監管企業等污染源現場的自動監控設施,和安裝在各級環保部門監控中心的監控軟體和設備等組成。

  環保數據造假就出在安裝在排污企業內部污染源現場端的自動監控設施上。“根據我們日常檢查,通過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作,對數據造假的方式主要有兩大類10多種手段。”山東省環境資訊與監控中心總工許楊介紹説,一類是通過修改設備工作參數等軟體手段造假,比如説實際監測的排放濃度是1000毫克每立方米,在軟體計算時加了個0.1的系數,結果就成了100毫克每立方米,不達標的就變成達標了;另一類是通過破壞採樣系統等硬體手段造假,比如在設備採樣管上私接稀釋裝置等。

  在山東省整治違法排污企業環保專項行動中,新泰正大熱電有限公司、榮成市邱家水産有限公司熱電廠等企業就採取了擅自修改監測參數的方式來達到環保數據造假的目的。而被查處的東營一家化工集團則擅自在採樣系統上連接稀釋管線,現場二氧化硫排放濃度自動監測數據為每立方米66毫克,人工監測數據為每立方米1180毫克,兩者相差約18倍,超標4.9倍。

  制度漏洞 造假之機

  現場端由排污企業投資建設,日常運營公司依賴企業訂單

  為什麼會出現環保數據造假?據介紹,化工企業污水處理費用每噸一般都會超過5元,更為複雜的污水處理每噸要十幾元甚至幾十元,如果再算進廢氣處理,一個規模企業每日治污費用就得數萬元甚至高達十幾萬元。一位環保人士指出,“動動手指,改改監測數據就能降低企業的‘私人成本’,歸根到底是排污單位追求經濟利益驅使。”

  環保數據造假也存在一定體制機制上的問題。目前,山東省內排污現場端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由排污企業投資負責,監控設施的日常運營維護由排污企業委託專業公司承擔。這就讓有關排污單位有了可乘之機。按照規定,只有環保部門、專業維護運營公司才能打開監控站房。但從被查處的15家環保數據造假企業中發現,一些企業通過脅迫運營方,獲取密碼許可權或擅自開啟站房,修改參數,偽造數據,造成設備無法如實反映排污企業真實排污狀況。之所以能夠被脅迫,是因為這些專業運營維護公司如果不“合作”,訂單可能就沒有了。

  對此,山東省環保廳廳長張波表示,虛假監測數據首先是會誤導政府環境管理和決策工作;其次是欺騙社會公眾,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再次如果造假得不到應有處罰,就會出現“劣幣驅除良幣”現象,使守法企業面臨不公平競爭,還會使其他企業跟風造假。因此,對監測數據造假必須嚴厲打擊。

  既然環保數據能造假,是不是該監測系統就不能用了?“環保部門的人不可能天天24小時在污染企業裏盯著,如果環保監測人員走了如何對其監管?”山東省環保廳一位負責人表示,不能因為有個別企業在進行違規操作、環保數據造假而否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搞環保監管也要運用資訊化手段,要逐步去完善,而不是一遇到問題就一棍子打死。

  記者也從多方了解,就山東而言,隨著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升級及完善,系統的運作率和數據準確率不斷提高,目前均達到了90%以上。山東省已將該監測系統的自動監測數據廣泛應用於綜合監管、定期通報、環境執法、排污收費、總量減排、以獎代補考核和資訊公開等多個方面。

  加重懲戒 動態管控

  建議提高超標排污費標準,開展環境信用評級

  據介紹,按照現行環保法律法規,企業破壞或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罰款額度甚至比企業一天的治污費用還少,違法成本太低,對排污企業的懲戒作用很弱。對此,有專家建議,國家應進一步出臺更加嚴厲的措施,比如從抓住之日往前追溯一定時期,補交超標排污費,並按超標排放對環境造成的危害評估值再予以二次處罰,甚至按照環境犯罪定刑,直接追究企業法人的刑事責任。

  針對罰款等處罰措施對企業懲戒力度不足的問題,2014年,山東建立了環保、公安聯動查處機制,將符合移交條件的13起案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涉案的15名責任人處以5至15日的行政拘留處罰。從處罰企業整體到追究具體責任人,山東提前一年與新《環保法》接軌,開創了全國此類案件處罰的先河。但是與破壞環境造成的影響相比,這樣的處罰力度依然很輕。

  據張波介紹,山東省環保廳對運營單位弄虛作假的,取消其在山東省境內的運營資格;排污單位弄虛作假的,除給予頂額罰款外,環保部門不予安排環保項目補助資金,實行企業限批,並扣減所在市環境管理獎分值,以此調動各市工作積極性,促進省、市形成合力,共同監督企業排污情況和監測數據品質。

  針對企業造假行為越來越隱蔽、技術含量越來越高等情況,山東省環保廳組織研發了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動態管控系統,切斷主要造假途徑,實現設備參數、運作狀態和監測數據的“三同時”監控,一旦出現參數異常立即報警並固定造假證據,提高監管效率。目前,動態管控系統已開始在全省省控以上重點污染源推廣使用。

  山東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建議,國家應對企業開展環境信用等級評價,並向全社會公開企業環境信用資訊,將超標排污、違反環評、篡改監測數據等違法違規企業直接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環保部門可對其採取不予辦理環保行政許可、暫緩辦理上市融資環保審核事項等懲戒性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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