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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環境標準修訂案公開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1-21 01:31:00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科技日報訊 (記者李禾)環境保護部1月14日公佈了現行《土壤環境品質標準》(GB 15618-1995)的修訂草案《農用地土壤環境品質標準》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説,《農用地土壤環境品質標準》是對現行《土壤環境品質標準》直接修改,適用於農田、果園、茶園、牧草地等農用地土壤環境品質評價與管理。修訂草案刪除了現行標準中“一刀切”規定的自然背景值(一級標準值)和高背景值(三級標準值),按照土壤pH條件將原標準規定的鎘(Cd)限值由0.3和0.6毫克/公斤兩檔細化為0.3、0.4、0.5和0.6毫克/公斤四檔,收嚴了鉛、六六六、滴滴涕三項污染物限值,增加了總錳、總鈷等10項污染物選測項目,更新了監測規範。

  按照新《環境保護法》關於制定、實施環境品質標準的規定,實施《農用地土壤環境品質標準》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標準草案據此提出了實施和監督要求。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規定的118種土壤污染物的風險篩選指導值,依據《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確定,適用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的篩查和風險評估的啟動。該標準是對HJ 25系列標準的補充、完善,主要針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問題複雜多樣、個體差異性大、不適合統一制定環境品質標準特點,圍繞落實《環保法》第32條,為建立和完善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和修複製度提供配套技術規範。

  實施建設用地土壤系列標準的責任主體是各類建設用地的土壤環保責任人,包括工業企業、地産業主等單位或個人,相關地方政府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責任人無法確定或責任人無力負責的建設用地,必要時由相關地方政府代為履行責任。

  該負責人説,鋻於土壤環境問題具有區域差異性、污染累積性,治理修復成本高、難度大等特點,兩項標準均強調土壤環境反退化原則,即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於標準限值的,應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為目標,不應局限于“達標”;對超標土壤,應啟動土壤污染詳細調查、開展風險評估,準確判斷關鍵風險點及其成因,採取針對性管控或修復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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