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跨境商事糾紛當如何化解
- 發佈時間:2015-01-20 20:29:30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過去的幾年中,中國企業逐漸將業務擴展至全球,並不斷在建築、能源、商業、環保等領域的國際市場開拓前沿項目。
在“走出去”的過程中,中國企業面臨境外投資的法律形式、智慧財産權保護、稅務籌劃、外國政策及法律環境等諸多挑戰。同時,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進程中,與海外合作夥伴、當地政府的爭議也不斷增加。由此可見,中國企業在加大“走出去”步伐的同時正承擔著日益增長的法律風險,對中國企業如何化解境外商事糾紛進行探討十分必要。
爭議解決是一場戰鬥,它需要天時、地利、人和,準確的戰略謀劃及由中國律師、國際爭議解決律師和外國當地律師共同組成的戰鬥團隊則是制勝的法寶。
爭議解決條款的設置
伴隨著中國企業大步走出國門,中國律師在代表中國企業與外國當事方談判時,往往只重視商業條款的磋商與談判。事實上,除了商業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的重要性也不容小覷,該等條款的選擇與設置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就起草涉外民商事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而言,涉外民商事當事人可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有很多種,常見的為境外訴訟及國際仲裁。爭議解決方式的確定主要考慮當事人所在國、該國法律體系、雙方交易地位及交易慣例等因素。
在談判時,如對方當事人提出選擇外國法院管轄爭議,中國律師需要提醒中國企業考慮該外國法院系統的效率和公平是否足以維護中國企業的利益。而且,由於訴訟的地域性較強,除非存在雙邊條約,一個國家的判決是否能在其他國家得到承認與執行存在不確定性。相比之下,因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存在,國際仲裁已成為涉外民商事當事人普遍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
在確定國際仲裁作為爭議解決的方式後,中國律師需要幫助中國企業選擇合適的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的選擇,也取決於雙方當事人在談判中的地位和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如果中國企業在談判中處於強勢地位,中國律師則應該推薦在爭議解決條款中選擇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
總的來説,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中國及亞洲當事人常選擇的仲裁機構。而歐美客戶則可能更傾向於在國際商會、斯德哥爾摩國際商會仲裁院和倫敦國際仲裁院等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近年來,深圳國際仲裁院也逐步成長為部分中國及亞洲當事人的仲裁機構選擇。確定仲裁機構以後,中國律師還可以選擇仲裁規則,並依據選擇的仲裁規則對仲裁員的人數、證據規則、仲裁語言及仲裁案件程式性管理進行約定。
境外爭議處置六大錦囊
當然,再完美的合同也無法杜絕爭議的發生。對於已經發生的爭議需要如何妥善解決呢?
中國律師對國內訴訟及仲裁的相關法律規定已經較為熟悉,但對境外訴訟及國際仲裁業務則較少觸及。受語言及執業領域所限,中國律師在處理境外訴訟及國際仲裁業務時,一般選擇與法院所在地的律師(外國當地律師)或有國際仲裁經驗的外國律師結為盟友,一同處理該等爭議。
在解決爭議時,由於對涉外業務所在地的司法系統及法律環境不熟悉,中國企業往往傾向於直接向外國當地律師尋求解決爭議的方案,但其實此等安排欠妥。根據我們的經驗,直接聘請外國當地律師解決爭議往往不如聘用中國(包括內地及香港)的國際爭議解決律師與外國當地律師組成團隊,就複雜的境外訴訟或仲裁提供專業意見的效果好。
如前所述,由於境外訴訟更多取決於法院所在地的程式法及當地司法環境,跨境交易當事方通常選擇國際仲裁作為爭議解決的方式。作為中國律師,如您的客戶或其他中國企業身陷國際糾紛和爭議困境,我們有如下建議。
建議一:聘請國際爭議解決律師與中國律師組成團隊共同處理糾紛。如前所述,我們不建議中國企業在項目所在的海外管轄地直接聘請外國當地律師或委託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當地的辦公室處理糾紛。
中國企業往往不願意同時聘請國際爭議解決律師、中國律師與外國當地律師共同處理跨境爭議,這可能主要是從控製成本的角度出發,不希望支付兩份律師費用。但我們認為,雖然兩者的作用存在一些重疊,但國際爭議解決律師和中國律師組成的聯合團隊在爭議解決中的確有其重要的價值。這樣的組合可以為客戶提供額外的價值,確保跨境爭議得到妥善處理,並且能把客戶所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降至最低。具體來説,國際爭議解決律師具備以下優勢:
1.具備解決複雜合同爭議所必需的專業知識
舉例來説,處理建築工程、金融監管、國際貿易或海商等糾紛需要對相關行業具備充分的認識和了解。國際爭議解決律師所屬的律師事務所在各個領域都擁有專業的爭議解決律師,他們具備在各自領域所需要的專業知識以解決不同的複雜合同糾紛。在訴爭合同本來就是由國際律師事務所起草的案件中,國際爭議解決律師的幫助對客戶尤其重要。
2.幫助中國律師及中國企業管理外國當地律師
由於外國當地律師所處管轄地的法律體系和文化各不相同,國際爭議解決律師需要審閱並確認外國當地律師完成的工作,或者由國際爭議解決律師直接準備正式文件再由外國當地律師將這些文件“本土化”以符合當地法律。這種安排可以保證在整個爭議過程中法律服務的品質以及在所有相關管轄地策略的執行都具有一致性。
與很多外國當地律師不同,國際爭議解決律師對於國際仲裁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十分熟悉,他們在和中國律師共同為客戶所遭到的爭議制定策略時會把這些問題納入考慮範圍。這些常見的問題包括:在對方國家執行仲裁裁決的確定性;延期執行裁決的可能性;當地法律對仲裁可能造成的干涉;這種干涉對於仲裁具有積極還是負面的影響;當地的司法習慣和實踐等。
以當地法院干涉仲裁帶來積極影響為例,如果仲裁所在地的法院對財産保全、防止當事人轉移財産方面可以提供有力的保障,那麼國際爭議解決律師可以充分利用這一點,建議中國企業在必要時到當地法院申請強制令,而非到仲裁庭尋求禁止財産轉移的命令。需要注意的是,當地法院也可能給仲裁帶來負面影響,比如一些法院可能會通過干涉仲裁員的任命以拖延時間,令其中一方在仲裁中得益。而國際爭議解決律師具有專業的訴訟策略可協助客戶解決這些問題。
3.充當橋梁作用,促進溝通
在國際仲裁中,常需要和仲裁員以及仲裁委員會溝通,建立一座客戶和仲裁機構間的溝通橋梁。國際爭議解決律師最適合扮演這個角色。他們可以幫助中國律師及中國企業更好地理解仲裁員或仲裁委員會在仲裁過程中的需求。
建議二:國際爭議解決律師可以幫助客戶選擇合適的仲裁庭成員。仲裁庭的組成對仲裁案件的結果至關重要,應該選擇律師、技術領域的專家,還是二者兼備的通才作為仲裁員?中國企業聘請的律師團隊是否熟悉這些仲裁員?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在一起涉案金額較大的台灣高鐵建築仲裁案中,金杜成功確保仲裁庭的三位仲裁員都由非當地的國際仲裁員擔任,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客戶的勝算幾率,並取得了滿意的結果。如果仲裁對方的台灣公司選擇當地仲裁員,就可能對仲裁結果産生影響。
此外,在任命仲裁員及選定首席仲裁員前,一些協定允許律師對仲裁員進行面試。請注意這些協定必須取得另一方以及備選仲裁員的同意。在這方面,國際爭議解決律師將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監督角色。
建議三:國際爭議解決律師擅長擬定一份合適的仲裁程式議定書,從而保障國際仲裁有效進行。參與國際仲裁的客戶往往很關心仲裁程式所需的時間和費用,因此,如何充分利用國際仲裁的靈活性以展開有效和節約的仲裁程式變得尤為重要。在充分考慮爭議數額、涉案問題的複雜性及客戶的財務狀況等因素後,國際爭議解決律師和中國律師可合作制定具體程式,使客戶的仲裁更加有效和節約地進行。
在我們處理的國際仲裁案件中,我們都量身定制了不同的程式議定書,以提高有關仲裁程式的有效性。我們將仲裁程式協定書主要的共同特徵列示如下,以供參考。
在仲裁的初始階段,我們將認真考慮仲裁庭可投入的時間(即,他們是否能為仲裁程式的庭前階段投入時間,是否能夠參加案件庭審以及是否能夠及時作出裁決)及其是否具備決定特定爭議的專業知識;
建議各方在仲裁初期議定一份費用協定,包括一些基本規則以規範費用方面的安排(如按仲裁各階段結果判定費用承擔),使客戶可充分了解自身所處情況,避免程式偏離軌道;
與仲裁相對方進行協商,查明其是否同意為費用金額設定上限,以便讓客戶能夠在程式初期了解費用情況;
當爭議金額較小或爭議無須三名仲裁員參與時,與對方協商僅指定獨任仲裁員。
隨著仲裁的深入,我們將請求仲裁庭召開早期程式性會議,以確定整個仲裁的程式和時間表,尤其是確定案件庭審的日期,確保各方和仲裁庭能夠在一個可行的日期儘早舉行庭審;
在早期程式性會議階段,從便捷和節約的角度選定最適合舉行口頭審理的地點,而非默認原有仲裁所在地;
與仲裁庭和相對方協商有關組建專家團隊、召開專家會議和採用最新版《國際商業協會國際商務仲裁證據法則》的可能性;
在程式啟動之初請求仲裁庭承諾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裁決;
考慮爭議是否適合通過“全部書面”的方式進行仲裁程式,以此避免因口頭審理引起的費用和延誤;
在適當時,鼓勵合併案件當事人或合併審理相關爭議;
當爭議事項可得到迅速解決或當採用快速解決方案對各方都尤為重要時,考慮是否採用“速通道”方案以加快庭審進程;
探究是否有可能請求仲裁庭就部分加速爭議解決的先決問題進行裁定。
在庭審前,我們將儘快認識到那些能在主要庭審開始前解決的爭議,先解決這些爭議將有利於達成和解和節省費用;
盡力限制並集中證據交換的請求範圍,並與對方合作,共同決定處理電子文檔的最有效方法;
鼓勵專家會面以便達成共識、澄清分歧;
在適當時,從節省費用的角度同意限定書面意見書的長度。
在庭審中,我們將考慮在口頭審理中基於“西洋棋計時”規則分配各方時間,從而鼓勵各方律師有效管理庭審時間;
對於非本地證人,如其作證時間不長或起不了關鍵作用,則建議使用視頻會議方式作證,並考慮將此方法應用於程式性會議;
避免因安排多個證人為相同事實作證而花費額外費用和時間。
建議四:注意文化差異對案件的影響。在解決國際爭議時,客戶始終有必要了解他們所應對的海外主體的文化以及特定仲裁所在地的文化和政治環境。國際爭議解決律師能夠在如下方面幫助中國律師和中國企業更好地了解他們的海外相對方:
相對方的業務經營模式和爭議解決方式;
相對方思考的方法以及影響他們思考的因素;
相對方在談判中的文化習慣;
客戶在當地可能遇到的政治、法律體系風險(如官僚作風)。
正如我們最近處理的一個在中東的案件,中國客戶在一段時間內試圖就案件達成和解卻毫無進展。我們設法將仲裁中的一些先決問題安排在齋月之前處理(齋月,類似于中國的農曆新年,在齋月期間阿拉伯公司傾向於和解)。我們通過與中國的律師合作,幫助中國客戶在六個先決問題中贏得了五項勝利。最終,迪拜的相對方在齋月之前提出了和解。
建議五:通過國際爭議解決律師委託御用大律師。在某些案件中,中國企業和中國律師事務所誤以為他們直接聘請倫敦的御用大律師(而非國際律師事務所)以協助處理跨境商業爭議是最好的爭議解決方式。這是一個誤解,因為御用大律師的強項集中在庭審辯論和交叉盤問環節,他們擅長與法官或仲裁員溝通,而非與客戶溝通或處理具體程式事務,如協助客戶整理證人證詞、處理專家意見或證據開示等。
因此,建議中國企業聘請國際爭議解決律師作為事務律師,由其聘請御用大律師。這一安排可確保中國企業與御用大律師順暢溝通,以便有策略地解決爭議。
建議六:探求和解渠道並善用強勢地位推動和解。一些中國企業覺得提議和解是示弱的表現。事實上,在處於強勢地位時,和解是解決國際爭議的一種常見方式。國際爭議解決律師能夠和中國律師合作,共同建議如何通過和解來妥善解決爭議。
有些客戶有一種自然傾向,會在案件最開始的時候就找尋機會嘗試和解,但此種做法忽略了佔據強勢地位進行和解的重要性。我們在深圳和一家中國律師事務所共同處理過一個涉案金額較大的石油能源糾紛。中國企業從最開始就想通過全面讓步而達成和解,但我們在分析案情後,説服客戶採納拖延的戰術並在足夠長的時間內保持強勢,從而使對方認識到中國企業是持嚴肅的態度對待該爭議且有打持久戰的準備。上述策略最終取得成功,我們和中國律師在該案中取得的和解金額高於客戶預期的最高金額。
更重要的是使案件在開庭前達成和解。所以説,把握時機非常重要。在尋求和解渠道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1.提議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正式的調解——比如在案件一開始的時候,或者在雙方交換書面意見書並澄清爭議後,或者在仲裁庭提供初步觀點之後,這些均是提議進行調解的適當時機。在選擇調解員的時候,客戶應該尋找既具備法律知識,又了解相關行業和文化的人擔任調解員。如果選對了調解員,將會對解決爭議非常有幫助。2.提出和解方案——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客戶的國際爭議解決律師將在早期考慮提出一個“無損訟費以外的權利”(withoutprejudicesaveastocosts)的和解方案。這將給對方施壓,使他們考慮可能的仲裁結果,並確保客戶達到節省費用的目的。在仲裁的過程中,中國律師事務所和國際爭議解決律師會共同發現相對方的弱點,分析任何情況的變化,並在必要時,根據仲裁的過程調整策略。為幫助尋求和解,中國律師應經常注意以下事項:相對方長期和短期的經營計劃;相對方是否有重組或並購計劃;相對方管理層是否發生變化;相對方是否捲入其他商業爭議或訴訟。
中國企業應該在國際爭議解決律師和中國律師的協助下,評估相對方發生的變化,以及這些變化對促成和解的可能及案件整體策略的影響。
境外仲裁裁決和訴訟判決的執行
就境外仲裁的執行而言,如果被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國家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境外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應依據《紐約公約》進行。如果被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國家並非《紐約公約》的成員國,則境外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程式應依據被請求承認和執行國家的本國法進行。
如果該等仲裁裁決需要在中國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産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該條文中所指明的國際條約即包括前述的《紐約公約》。
境外法院判決的執行,主要考慮法院地的法律規定及法院地所在地國與中國的雙邊協定或互惠原則的相關規定。
金杜所曾成功代理中國企業在美國執行中國法院作出的判決。這個案例作為美國法院執行中國判決的第一案,將成為其他中國公司在美國尋求本國金錢給付判決執行的先例。同時,依據互惠原則,也給美國判決在中國的執行提供了基礎。
(作者單位:金杜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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