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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包裝應急儲備糧油須專人監管並保鮮

  • 發佈時間:2015-01-20 09:33:17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福州晚報記者 謝充靈

  福州晚報訊 近日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等聯合印發新修訂的《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要求地方儲備糧油未經同級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確保政府需要時能調得動、用得上。不過小包裝應急儲備糧油可委託糧油加工企業或經銷商代儲,但必須有相對獨立的儲存場所,派專人監管,並且要保持品質新鮮。

  地方儲備糧是指我省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地方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油。地方儲備糧按省、市、縣三級建立和管理,實行三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承儲單位的儲備糧經營管理必須與其他經營活動分開。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罐)掛牌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並在倉(罐)外挂標牌。

  我省要求,未經同級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動用後,應儘快組織補足,並報省人民政府和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備案。新入庫和輪換出庫的糧油應由具備糧油品質鑒定資格的糧油質檢機構檢測。建立糧油品質檔案,提供出庫糧油的品質證明。每年原糧輪換數量一般為儲備規模的30%,架空輪換的時間,也就是自開始輪出起至輪入結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地方儲備糧的輪換,以糧油品質理化檢測指標為統一標準和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指標。在常規儲存條件下,稻穀的參考儲存年限為3年,小麥5年,食用油2年。凡地方儲備糧儲存達到規定年限且糧油品質理化指標已接近“輕度不宜存”或儲存雖未達規定年限但糧油品質理化指標已接近“輕度不宜存”時,應及時提出輪換申請。糧油品質理化指標“宜存”的,經批准可適當延長儲存年限。凡判定為“輕度不宜存”的應立即輪換,不及時輪換導致儲備糧“重度不宜存”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儲備糧的保管,我省要求堅持“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風雨隨時查,站庫主任月會查”,落實省、市春季糧油安全聯合大普查以及縣級普查制度。每次查倉必須按要求詳細記錄糧溫、倉溫、氣溫、倉濕度、氣濕度及蟲害等情況,根據糧情、蟲害密度、溫濕度、季節變化等因素,因地制宜分別採取不同的保糧措施。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必須對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的品質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測。

  不過,因為小包裝大米和食用油是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儲備,可以委託糧油加工企業或經銷商代儲,但必須有相對獨立的儲存場所,派專人監管。儲備規模應確保常年足額到位,按先進後出的原則及時輪換,保持品質新鮮;要求小包裝大米的包括在50公斤/袋及以下、食用油5升/桶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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